職務侵占罪需要哪些證據_職務侵占需要什么證據?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證明股東的行為涉嫌職務侵占罪,就需要提供符合上述法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資料。
1、身份,證明該股東任職公司,擔任何種職務,負責哪些工作,比如:其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2、侵占的是公司哪些財產,該項財產日常管理的情況,比如:將公司貨款收回私自侵吞;
3、該股東采用的是什么方式侵占的公司該項財產,是侵吞、竊取還是騙取,比如:報銷假發(fā)票;
4、侵占的財產的價值要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比如:該被侵占的財產價值2萬元。
職務侵占案件報案應提供的證據清單主要包括:
1、單位報案需提供書面報案材料,加蓋公章。
2、知情人員如實陳述案發(fā)經過。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單位職工的相一關證明材料,如錄用、聘用合同、任命書、工資單及簽收、福利發(fā)放及簽收等。
4、涉案的發(fā)票、收據、財務帳冊、領(用)款憑證、銀行借貸憑證、物品庫存、出庫、提貨憑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簽名(偽造簽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復印件。
6、犯罪嫌疑人擔任與犯罪有關的職務、職責的證明材料。
7、本罪起點:5000-10000元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罪犯罪構成要件: 一、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二、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三、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yè)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您好,所以職務侵占罪的證據還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呈現:
1、調取有關被害單位的企業(yè)注冊登記資料和勞動合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據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據材料。
3、調取財物賬目等有關犯罪對象和數額的證據,并由司法會計審計部門作出審計鑒定報告。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用來平帳的假發(fā)票,偽造、變造的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
6、追繳的贓款、贓物,根據需要進行拍照固定證據,并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鑒定。
7、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鑒定。
8、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系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和證據。
9、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1)、犯罪的動機、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4)、贓款、贓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qū)分地位、作用,確認分贓情況等。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職務侵占罪需要有滿足以下情況:
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yè)”,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yè)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yè)、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tài)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yè)產權,等等。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yè)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yè)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因為經濟水平發(fā)展不平衡,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萬元,南方城市1-2萬元不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這些董事、監(jiān)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jiān)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的職工,國有企業(yè)、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yè)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