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會受到怎么樣的處罰_你好,童工的處罰是什么?
特邀律師
您好: 一、哪些行為屬于招用童工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第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4、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二、招用童工該如何處罰 1、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4)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1)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2)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3)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1)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2)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3)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4)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并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情節一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1、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2、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3、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