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送批捕檢察院_刑事案件送檢察院意味著什么?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目前對刑事案件的處理規定,刑事案件大致包括公安機關偵查、檢查機關審查、人民法院公訴幾個大的流程。
一、偵查
發生了刑事案件,大家第一反應一定是報警,警察初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隨后開展一系列偵查取證工作,比如通緝、抓捕、訊問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勘驗檢查、搜查、做鑒定、做估價等等,繁瑣而辛苦。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拘留、執行逮捕,情節輕微的,可以取保候審。
二、審查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就會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會有兩項職能,一是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嫌疑人的意見進行審查,決定捕或不捕;二是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訴與不訴。尤其是第二項,責任重大,需要檢察官客觀、公正、全面、細致審查案件事實、證據,進而認定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在此期間,檢察院有2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通過公安、檢察兩機關辦案人員的相互配合、監督、協作,共同對案件事實、證據把關,確保案件不枉不縱,經得起檢驗。最終,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做不起訴處理,符合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那么,我們大多數人了解的口頭說的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的意思就是公安機關結束了偵查公司,把案件相關的所有資料移交給檢察院,請檢察院進行審查的行為過程。
我是愛咩咩的老羊。由一個老檢察官來回答你的問題,估計能讓你滿意。
公安機關案件偵查終結后,要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移送起訴意見書里要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羈押,如果已經羈押則注明關押在哪個看守所。如果沒有羈押,也要注明已采取了監視居住還是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要向看守所送達換押證。說明從某年某月某日起,這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已經到了檢察機關。其他機關一般不得去接觸犯罪嫌疑人??词厮部蓳擞嬎惴缸锵右扇说牧b押期間,如果羈押期限將滿,看守所會督促檢察機關按期結案。
檢察官閱卷以后,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被羈押,可以傳喚到檢察機關的辦案工作區訊問。情況特殊的,也可以到指定監視居住的居所訊問。或者到其他地方訊問。訊問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持提押證。由看守所民警把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提審室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后,由管教干警將犯罪嫌疑人送回監室。辦案人員取回提押證。提押證可以反映出什么時候由誰審訊了犯罪嫌疑人,必須裝入卷宗備查。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員和書記員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核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有權自行辯護或者委托律師辯護,告知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三)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允許其連貫陳述。
犯罪嫌疑人對檢察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記明筆錄。
訊問時,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辯解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忠實于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具體,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捺指印,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或者蓋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訊問的檢察人員、書記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檢察人員應當準許。必要時,檢察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述。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述的末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捺指印,注明書寫日期。檢察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
(圖片取自網絡,侵權必刪)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37天,超過這個時間還在看守所的,應該是被執行逮捕,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然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1個月,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限是一個月,決定起訴后提請法院審判,法院在2個月之內做出宣判。
這只是一般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最多需要九到十個月時間。如果是團伙作案,案情復雜的的案件,有些程序可以延長期限,所以有的案件辦理時間長達一年。
你所說的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5個月了,檢察院叫你去,有可能是已經提起公訴,有些事情需要告知。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有“兩次”送檢察院,第一次是審查批捕,第二次是移送審查起訴,所處的案件階段是不一樣的。
第一,刑事案件當事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會進行初步的偵查,一般最長是30天。30天之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則可以直接撤銷案件、放人;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有犯罪事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則會在30天之內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最長會在7天之內做出逮捕或者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此即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第一次送檢察院,雖然檢察院介入了案件,但整個案件仍處于偵查階段,這里也涉及到我們常說的黃金37天的問題。
第二,檢察院批捕或者不批捕之后,公安機關都可以繼續偵查,如果批捕了就會繼續把當事人羈押在看守所;如果不批捕公安機關一般會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
只要公安機關沒有撤銷案件,不管檢察院批捕還是不批捕,公安機關都可以繼續偵查,絕大部分案件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或者延長到3個月(少數案件會繼續延長),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旦移送整個案件就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過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訴到法院;檢察院也可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公安機關每次補偵的期限為1個月。
公安機關每次補充偵查后會再次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