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糾紛法院怎么判決_農村自建房離婚后該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法院自己不會評估,兩種方法,一種是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做司法評估。但這要有一方當事人先墊資繳納評估費,最后按勝敗訴比例分攤。另一種,雙方都不肯交錢,法院就會去當地村上或者中介,拆遷辦等,大概了解此類房子情況的部門做個調查,按人家說的價格,再結合案情酌定。或者按當地建房的材料成本加人工,當然這成本人工也是到當地相關企事業單位了解一下,即所謂的“詢價”。簡單總結,有人肯交評估費,就請專業機構司法評估。都不交費,就法院去“詢價”后酌定
感謝悟空問答邀請!關于農村自建房法院可以申請執行嗎?對于這個問題,下面我就來試試說一下,平時我這老農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和一些經驗吧。希望能為你提點有用的參考價值。
首先,農村自建房,法院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雖然法院判決具有極強的效力,但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那么農村自建房屋法院可以申請執行嗎?
法院執行時,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房屋。但對于農村自建房屋,國家法律是限制買賣的,即只能出售給本村的村民。
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以下三點:
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不能夠上市流通,也就不能夠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來作為抵債處理;但可以對其農村住宅實施的查封的強制措施。
2、同樣,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一般類的家電這一類生活用品為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也是不列為強制執行的財產的對象的;一臺二手家電通過法院評估、拍賣,中間扣掉評估費、拍賣費,還剩下多少錢呢,這是非常劃不來的處理方法。
3、強制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或單位的銀行存款、流通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上市流通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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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
農村的房子可以買賣,但是有很多限制。最主要的是身份的限制,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可以買賣本集體內的農村房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如果是城鎮居民去購買農村的房屋,是無效的。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筆者曾接觸過一個案件,有個城鎮居民戶口的人,想去農村買一個老房子,他委托那個村里的一個人去購買,并與那個人簽訂了協議,約定那個人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同村的老房子,然后再過戶到城鎮居民的名下。農村戶口的人想賺一筆中間費,很快與同村的農民簽訂了買賣合同,第一筆錢20萬元由城鎮居民支付,之后他反悔了;農村戶口的人卡在中間,自己湊錢把尾款付掉,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后面城市戶口的人起訴要求確認他跟農村戶口的人簽訂的協議無效,并要求返還20萬元及利息損失,從道德層面看,那人有點不信用,但從法律角度講,這種協議確實無效。協議無效,因協議取得的財產就得各自返還。那個農村戶口的人虧大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感謝邀請,您好,沒有相關手續的自建房一般會按照違建進行認定,但是要看該房產是在什么時候建造的。關于繼承的話,有遺囑的情況下應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如果是農村土地的話,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夠進行繼承的,但是可以通過繼承房屋的形式,登記土地使用權。
在農村,大部分房屋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如果離婚,自建的房屋該如何處理,這要看房屋是婚前所建,還是婚后所建。
一.自建房是婚前所建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果自建房為婚前所建,離婚時,該房產為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后遇到房屋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土地補償金歸個人,安置補償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所有。
此外,如果房屋為婚前所建,一方為建造房屋借款了,婚后用共同財產償還了借款,那么配偶對償還的借款和房子對應增值部分,也有權分割。
二.自建房是婚后所建
如果自建房為婚后所建,在離婚時,房屋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實踐中,如果夫妻雙方戶口在同一村里,就正常分割,一方擁有房屋,對另一方補償差價。而如果夫妻一方戶口不在村里,各地做法可能不一樣。有的地方規定宅基地上房屋只能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離婚時,戶口不在本村的人員只能獲得相應差價。在其他一些地方,對夫妻雙方戶口是否在同一村,未作嚴格要求,雙方都有可能獲得房屋。
農村蓋房子搭屋顧的木瓦工都是沒有資質的,但這些人憑著多年的建筑經驗,蓋平房的技術還是滿可以的,房子蓋起來要是出現癱塌、傾斜、墻壁裂縫等質量問題,施工隊是要負責反工從建的,而且還要承擔材料及延期入住的責任。要是不存在太嚴重的質量問題,(雞蛋挑骨頭不和諧,傷和氣)
房子蓋好了就該旅行口頭協議,痛快的把工錢支付給人家,誰都不容易,和諧社會嗎。
謝謝邀請!據提問者所講的情況,那不是壞事,是好事,應及時應訴。二審是終審,出錯的概率是非常低的。除非自已心里有鬼,或對方在高院有關系。
針對這個問題,雖然在質量認定上需要鑒定,但法院審理起來完全沒有問題。
1、如果建房的農民和包工有合同約定,那么如果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法院可以依據合同判定包工賠償損失或者直接拆除重建;
2、很多時候農民自建房有合同的時候不多。這種情況下,也不用驚慌,擔心包工耍賴不認賬。對于工程質量的疑問,可以委托第三方質檢單位進行實地評估鑒定,出具鑒定報告,明確房屋實際質量。雖然雙方沒有合同約定,但是建房至少要符合國家的房屋基本標準和質量要求,這些標準住建部、國家標準委都有相關的規定,律師可以幫你查得到。如果鑒定報告結論不符合國家標準,法院一樣可以據此判決包工予以重建或者給與補償。
3、作為農民,建房是頭等大事,一定要把好質量、當好監工,避免被偷工減料的包工算計。同時對各種偷工減料的行為,要留好證據,以備需要。還有,農民一定要增強合同意識,蓋房前和包工簽訂合同,明確各項要求。不要不好意思,覺得抹不開面子,這是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