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款人去世債務怎么處理_信用卡持卡人去世,誰來承擔債務?
特邀律師
首先,法律規定:債務人去世的,其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償還責任。舉例:信用卡債務數額為五萬元,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數額為六萬選,則五萬用來還債,剩余一萬用來繼承;如果繼承遺產數額為四萬元,則該四萬元全部用來還債,但法定繼承人不用承擔剩余一萬債務的償還責任。
其次,如果銀行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可以向其配偶主張債權。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銀行必須向法院舉證債務人的遺產、法定繼承人、配偶的詳細情況,因信用卡涉及數額都不會太大,所以有的銀行不會花時間和精力調查。
朋友們好!看了標題讓人感到驚惶…首先說世界上沒有過不去的坎,活著就有機會,白毛女不也翻身了?標題中,一是假設…二是欠了信用卡,第三是假設意外…讓人感覺心里涼涼的…
首先欠信用卡,不是一個人兩個人,現在逾期三個月以上,據傳有800多億,應該在每天增加中…
再者,即使出現意外,如果是一個人,一無所有,那也就黃了,銀行只能掛帳核銷…但,能辦下來信用卡,大多數也有家有業…欠款人走啦,和保險不同,保險還能給家里留下一點財產,而信用卡欠款,銀行會利用個人遺產,甚至如果,能找到共同受益人…例如自己的親人…遺產繼承人等等,會像他們,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追償…等于把痛苦留給了自己最親最近的人…
解決方案:1,信用卡新規,單張5萬內,有可能免于刑事,因此首先籌集資金降低單張欠款額度…2,切不可中斷還款!無論多少要有連續的還款,讓銀行知道你確實是有還款的意愿,只是經濟上沒有那么大能力…最起碼具有善意!3,現在信用卡管理,協商有所松動,主動的和銀行聯系說明情況,與銀行協商,例如分期,減免一些本息,把卡凍結不再增加各種費用等等!這需要有很大的耐心!是一個長期溝通的過程!
信用卡欠款,協商,要拿出最大的誠意!同時有一個小技巧,不要一開始就拋出自己的想法和方案…耐心的溝通等待銀行開價,然后逐步的提升要求…不可操之過急…
當今是信用社會,影響是長遠和重大的,而且信用卡欠款追償,并不完全止于個人…還要對遺產或者受益人進行追討,因此主動協商,在減免分期的基礎上,籌集資金,和諧地處理此事,是最受益的多贏方案…
在民間一直以來都有這樣一種說法:人死債消。并且被大多數人所認可。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說法是否真的成立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最高法對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夫妻任意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也明確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是說欠債人生前所欠的債務應當從其生前留下的遺產中進行償還。
我們從法律角度不難看出,即使債務人死亡了,他的生前配偶是有連帶清償債務的義務。
不過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可以證明欠債人生前的債務不是發生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這個就可以不用還。
如果可以證明欠債人生前的債務不是用作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不用還。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可以證明欠債人生前的債務是用作違法之用,比如說賭博、吸毒等等,這個債務死者的配偶也是可以不用還的。
另外欠債人生前留下的遺產實際價值低于所欠的債務。超出的部分,繼承人是不用償還的。比如說欠債人生前欠款10萬,而他留下的遺產總的價值只有5萬,那么不足的部分繼承人是不用還的,當然如果繼承人是出于自愿那就另當別論。
最后我們就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債務人死亡,生前的債務,不管是欠信用卡的錢還是欠其他金融機構的錢,都是不能夠被消滅的。
說到這里肯定有人會說:我見過很多債務人死了以后,生前的債務根本就沒有還,這個你怎么說。這個我只能告訴你,很多債權人沒有追討死者生前的欠款主要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才沒有付諸于法律而已。
這個問題問得好!這是目前很多人特別關心的問題!因為很多人欠了銀行一屁股債,又擔心會牽扯到家人!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信用卡欠款”屬于什么?信用卡是發卡機構根據申請人“個人”的經濟狀況,信用狀況等,向申請人核發的,有使用限額的卡片,簡單的說就是“銀行給申請人提供的可循環使用的信用借款”!所以,“信用卡欠款”是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接著,我們來談論一下持卡人死亡后,信用卡“巨額”欠款如何處理。
死亡的持卡人無非兩種身份,一種是未婚,一種就是已婚。
先談“未婚”的。該持卡人的信用卡欠款屬于其個人名下的負債,若其有足以覆蓋該債務的遺產,則應先償還債務,再由繼承人繼承剩余部分遺產。若遺產不足以覆蓋債務,則不足部分由銀行做壞帳處理,不得向其家人追索,因為其家人并不是債務“擔保人”!
再來談“已婚”的。雖然,信用卡是針對個人核發的,也沒有要其配偶做“擔保人”,但是,這屬于婚內的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銀行可以向其配偶追索欠款!但是,有一種情況除外,“婚內夫妻共同債務”特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如果欠款金額巨大,或者是其配偶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欠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則該欠款會被視為持卡人個人債務,無需由其配偶承擔償還責任,銀行無權向其配偶追索!只能在其遺產份額內主張了!
還有一點,我要特別說明一下:若持卡人生前購買了保險,那么保險公司賠付的“死亡賠償金”是銀行也不能主張的!前提條件就是“保險合同中身故受益人不能填“法定”,必須明確到具體的人!”
比如說,我已婚有一孩,因為自營的公司需要而透支了信用卡80萬,然后出了意外嗝屁了。生前我買了100萬的保險,保險合同中約定“身故受益人”是我的配偶。另外我和配偶婚后買了一套房子,目前價值120萬。此后會發生什么呢?
銀行會向我的配偶追索欠款,保險公司會向我的配偶支付“死亡賠償金”100萬(當然,是在保險公司不拒賠的情況下)。那么銀行會拿回多少錢呢?
如果假設我是為了給孩子上私立學校,上補習班,給家人治病等家庭開支而欠下80萬巨額債務呢?(其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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