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不服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_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來解釋一下:
一,正常情況,經過復議或者復議不作為的案件起訴期十五天,直接起訴的案件起訴期六個月。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思是,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內容包括行政行為內容和訴權,這里分三種情況:
1,既知道內容,也知道訴權,起訴期自知道起六個月。
2,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起訴期動產五年,不動產二十年,稱為最長起訴期。
3,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但未過最長起訴期的,自知道內容起一年。
注意,這里沒有兩年或者三年的說法,那是民法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法中的起訴期與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不同。民法中過了訴訟時效,失去的是勝訴權,而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失去的是訴權,即過了起訴期法院不予受理。
總結一下,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司法途徑就走不通了,只能通過行政手段救濟。
民事案件法院判決后沒有上訴,已過上訴期的怎么辦?
沒有上訴,上訴期已過,那一審判決就生效。
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于生效的裁判文書,當事人的救濟方式無非就是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不斷通過信訪申訴。法院再審和檢察院的抗訴或檢察建議屬于法定維權程序,總會有一個結論。所以申請再審自然是首選。按規定,申請再審需要在六個月內提出。
不過,現在最高院有個裁判觀點,那就是沒有上訴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原則上會駁回的。我們之所以設立兩審終審制,便是為了讓當事人能夠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權益。現在一審判決之后,你卻沒有上訴。對多數人來說,不上訴就意味著認可或接受一審判決結果。那現在判決生效之后再跑來申請再審,這就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若以后覺得案件有冤,那法律賦予的權利都不能放棄,否則就有可能給后面的維權帶來麻煩。
雖然我個人對這個裁判觀點持有異議。最簡單的說,上訴要收費,但申請再審原則上是不收費的。案件有冤是有冤,但維權成本卻是當事人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一般案件都是按標的額收費,當事人有時候真的沒錢支付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所以有的當事人就想通過申請再審來解決這個困境。另外,不管是上訴,還是申請再審,這都是當事人的權利。《民事訴訟法》賦予公民的訴訟權利,當事人選擇什么程序都不應當被指責。我們不能說當事人不上訴,那連申請再審的權利都沒有。如果這樣,那這個權利還有何意義。還有,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在于糾錯。我們法院還是應當回到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我們不能說一個案件有明顯的問題,卻以這個不上訴而駁回,那對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對于我們的公平正義都是一種極大的傷害。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這句話是對的。 解析:
1、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原告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訴權,也就是說,即使經過訴訟時效,原告到法院起訴,法院也應當受理。
2、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痹谒痉▽嵺`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時會進行程序性審查,有的還會進行基本的實體審查,所以訴訟時效的問題會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會提示當事人,案件進入審判庭以后,法院也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即使對方當事人不以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發現沒有中斷、中止和延長事由的,會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對這個糾紛再次處理,也不可能申請強制執行。
從書面得知之日起計算,失效喪失訴訟權利,不受法律保護,但不影響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支持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