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_符合立案標準的投訴應具備哪些條件?
特邀律師
基層治安民警講解:
為了大家能看懂,使用白話講解。
假設兩人因行車、口角、積怨、鄰里矛盾或臨時起義的發生糾紛或沖突引發兩人發生辱罵口角最后演變成兩人打架,在法律層面一般誰先動手或事情起因并不重要,法律一般只看兩點,有無動手毆打對方,是只有一人動手,還是雙方都動手參與打架,如果倆人矛盾,一人動手,另外一人沒有還手或毆打對方,那么打人者是完全的全部責任,另一方因沒有還手不負責任。
如果一人動手毆打對方,被打人還手反擊這屬于兩人互毆行為,雙方都已經涉嫌毆打他人違反治安法。
如果兩人都動手,處理主要按照傷情來判定責任,輕微損傷擦傷無明顯出血外傷,后果不嚴重,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倆人調解處理,無論是賠禮道歉還是醫藥賠償,只要兩人達成一致且簽訂協議就視為調解有效產生法律效率。
如兩人調解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那么就依法按照治安法予以雙方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及行政罰款,可以單處行政拘留不罰款,也可以拘留罰款合并處罰,也可以只行政罰款不拘留。
如兩人打架一方為輕微傷,另一方為輕傷,輕傷構成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逮捕提起公訴,另外一方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但現有的法律最高檢最高法為了和諧社會,個別情況的輕傷案件也是允許調解的,無論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調解的賠償金額民警無法干涉,全依靠受害一方提出賠償要求,說白了一個漫天要價,一個就地還錢,只要達成一致即可。
至于有些朋友對于法律的不熟悉,很多人認為,對方先動手打我,我才采取還手行為,這明明屬于正當防衛,怎么到頭來屬于互毆呢?法律對于正當防衛有一個界定,一般來講是用于刑事案件,比如持械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投毒放火,搶劫強奸,綁架勒索等等重大刑事案件才可以用于正當防衛而且是嫌疑人有主觀故意情節,就是說故意的去投毒放火殺人或打擊報復行為。
兩人打架因一時沖動,未構成嚴重后果的只是大老爺們熱血沸騰打個架玩玩這明顯不適用于正當防衛。
總結一下打架處理方式只要兩點,動手的一方要么賠償被打一方經濟損失達成調解,要么就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由公安機關處理打人一方后,待拘留期滿后,由被打一方去人民法院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責任。
打架成本如下:派出所詢問或訊問筆錄一份,留置室一日游,耽誤的時間,拘留3到15天(包括少掙的錢),對方的醫藥費,有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有正式工作的通報單位或紀委予以處分或開除,以及家人的擔心及怨氣,想想這些還是杜絕矛盾杜絕違法犯罪。
曾經處理多起打架或傷害案件,幾個經典按理講解一下,某辦事處書記因停車與收費員發生口角,只踹了收費員一腳,收費員拍照車牌號留證據發現車里有一張某辦事處的通行證,得知對方是公職人員,最后調解賠償給收費員十二萬,一腳十二萬。
第二起某民航飛行員毆打健身俱樂部女性服務員構成輕微傷治安案件,因飛行員在俱樂部辦理會員,被打服務員通過其他渠道得知對方身份信息,要價一百萬,最后以70萬元調解,如不調解工作不保損失不止七十萬。
兩人打架被打人眉骨骨折視力下降,恢復半年后無法恢復正常視力影響身體機能,最終以120萬元成交。
第三打人者為健身教練,另一人為原國家隊替補運動員,退役后在當地國企擔任中層領導職務,被打成輕傷。被打的因政治身份及面子問題不要求調解,打人的恰恰有錢想通過經濟賠償來解決,最終打人者拿出三百萬賠償達成調解
立案條件,是指案件在刑事訴訟中得以成立并進入訴訟程序所必需具備的法定要件。(一)有犯罪事實;(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同時具備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立案。對于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只要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就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即使已經立案的,也應當撤銷案件。
一、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1、民事:法院對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行政:
1)法院對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