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攬合同中定作人的義務_承攬合同定作人有什么義務?
特邀律師
你好。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的義務 承攬方式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量、質量等及時提供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應當及時予以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2、協助工作的義務 一方面,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工作的義務。另一方面,定作人在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監督檢驗時,不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3、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對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當予以驗收。具體說,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無理拒收。
4、支付報酬的義務 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如沒有確定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從<合同法>的規定看,兩者的標的方面有區別:承攬合同標的指"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則主要指"建筑工程". 1、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 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2、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 3、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 務,并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動產的工程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一樣,在性質上屬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合同。那么,呢?為了讓大家更加清晰的解答這個問題,小編特別在下面進行了深層的描述,趕緊來看一下吧!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 (一)發包人的權利義務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1、分包--一定情況下可以 2、轉包--絕對不行 (1)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是指工程的建設單位,又稱業主,是合法擁有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并經法定程序批準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的合法權利人。上面,小編分別從發包人、承包人兩個方面進行了介紹,大家都明白了吧!此外,建設工程合同也是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的又一大重點內容,是大家必須要掌握住的。文章來源:東奧會計在線1、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該原材料,因承攬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攬人應當承擔該原材料在承攬人占有期間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負有通知義務。即定作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有錯誤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或存在可能影響工作質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答復并采取相應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承攬人承擔。
3、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并不得更換應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