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是不是可以直接走_勞動合同到期可否直接走人?
特邀律師
當然可以,企業還巴不得呢,因為你連離職都在幫公司節省開銷?。?/p>
01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你本可以獲得不少的經濟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本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續簽而且也并不想續簽的話,就已經需要向你承擔經濟補償,工作1年補償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算,以此類推。
可見,如果你直接走人,就將損失這一筆不小的經濟補償。
02 從事實操作上,不同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才能最大化勞動者的利益
- 如果你想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簡而言之,也就是說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上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獲得經濟利益的,也就是滿一個月后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所以這段“事實勞動關系”存續的時間越長,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多。
所以如果你想留,完全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下去,畢竟可以領雙倍工資,何樂而不為呢?
- 如果你想走:
依舊應該先向公司提出續約的要求。
如果公司表示愿意續約,那你則可以選擇續約,領應該領的工資,之后再提前三十天辭職即可;
如果公司表示不愿意續約,那你就可以根據一開始提及的內容,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之前你在沒有勞動合同下工作理應獲得的收入。
最后提醒一下,千萬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本來在法律上,你是占優勢的一方,因為公司不提續約,不管怎么樣你都應該獲得相應的權益保障。
但如果你直接不打招呼走人,很可能會涉及到公司機密泄露、工作交接問題等,一旦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就不是勞動合同法上這些經濟補償可以覆蓋的,完全得不償失。
遇見問題,我們應該想的,首先是自己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護。我國勞動法大多數情況下,是保護作為弱勢的勞動者的,所以不必害怕和逃避,直接和公司交涉和溝通,就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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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情況描述,可以直接走人。
理由如下:
一、合同到期即法定終止。表明從這一刻起,你已經與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了,所以不再受公司的約束,自然可以立即走人。
二、公司存在合同管理問題,但與你無關,你可以不承擔任何義務的走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需要在合同到期前的30天書面通知你合同到期事宜以及是否決定與你續簽的意向,但公司沒有這么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現在合同已經到期了,也就是合同法定終止,表明你跟公司已經沒有關系了,只需要立即辦理離職手續就可。如果公司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或者要求你延長一定的期限再辦理離職手續,都是非法要求,可以直接拒絕并且向勞動部門投訴。
另外,要注意三個問題:
- 一定要公司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也是你入職下一家公司必備的入職資料。如果你還想領取失業金的話,這個證明也是必須要的。
- 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如果是你自己提出不續簽的,那么就沒有經濟補償了。這就看你自己想不想拿這個了以及公司的態度。
- 工資按照規定應該是一次性在你辦理完離職手續時結算清楚,如果公司說需在下個月發工資的給你結清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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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合同到期后,對雙方沒有約束力了,可以直接走人,為了不影響企業工作的接續,走前建議提前與企業說一下。
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征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于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