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_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哪些?
特邀律師
您好!
按照現行《繼承法》,以及即將頒布實施的《民法典》,關于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范圍界定是一樣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配偶。
- 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
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當然,以上關于繼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如果涉及到遺囑繼承的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可以無視上面的法定繼承順序的——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提示:
如果兒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這里有兩個前提條件:
- 喪偶
- 代替亡夫為公婆、或者代替亡妻為岳父盡到贍養義務。
律師解答:首先來說,繼承法明確規定了,我們第一受益人都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在這里面姊妹四個都是有權利分配的,那么兩個妹妹放棄了這種繼承的份額,我們說一定要均分,就是每人百分之二十五。
兩人現在放棄了,那么說具體放棄部分是給哥哥還是妹妹在這里面需要明確說明。如果她們說放棄繼承,也不管哥哥和妹妹他們如何分配,那這種情況之下實際上法定繼承人只有兩個人,從法律上來說每人應當是百分之五十。那這里面還考慮一個情況,哥哥或妹妹誰對父母進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
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哥哥或者妹妹對父母親進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比如說老年人生病期間經常陪伴、回家看望以及接到自己獨立的家庭里生活,其他姊妹幾個偶爾過來看望一下,那么久認定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是可以適當多分的比如百分之五十五、六十。所以說分配遺產、繼承的時候一般都是均分原則。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愿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繼承人、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母,岳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那我們如果想成為某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只需成為Ta的妻或夫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