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所得的認定與量刑_沒收違法所得怎樣認定?
特邀律師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和無證開采、越界開采、轉讓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時,依法應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并處罰款的,罰款數額應當按照違法所得的一定比例確定??梢?,違法所得的認定是行政機關準確作出此類行政處罰的一個關鍵環節,認定的是否合理、準確,關系到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是否公平公正,關系到當事人違法行為是否受到應有的處罰,也關系到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是否得到維護。
認定:
目前,我國關于“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從以下三個角度來進行:
第一,從取得方式和途徑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過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勞動、經營、投資等行為而獲得的收入。也有學者認為,除上述違反法律規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還包括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而獲取的利益;
第二,從法律事實引致的后果,即從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認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定義為所有權不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從收入的性質及是否具有公開性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分為兩類: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納入征稅范圍。
量刑:
非法所得是通過違法犯罪行為、不正當方法、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得的利益。非法所得與量刑存在密切的關系,對于財產型犯罪,非法所得關系到案件的量刑檔次和量刑幅度,違法所得越多量刑越重。
一般通過違法經營所得的叫違法所得(如無照、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但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收入叫非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第三百九十五條 非法所得(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14條修正)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怎么認定非法經營中的“違法所得”? 一、問題由來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義,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辦公室,并聘請多人為業務員,在沒有營業執照及證券業執業許可的情況下,在電視股評節目進行廣告宣傳吸收客戶,由業務員以打電話方式與客戶達成口頭協議,非法向客戶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戶收取服務費。截至同年5月案發,共收取客戶服務費10萬元。在辦案過程中,對于該案中的違法所得應如何認定,出現意見分歧。據此,有關部門就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見。 二、主要爭議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收取的10萬元服務費只是銷售股票信息咨詢服務的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為其扣減經營場所租金、廣告費等經營成本后所獲得的利潤。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中收取的10萬元服務費就是違法所得數額,不應扣減為了犯罪繼續進行而支出的經營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違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在具體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一是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司法解釋予以認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二是立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對違法所得作廣義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為獲得數額,而是包含經營成本在內的所有違法所得數額。 2、立法、司法解釋未對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中的“違法所得”作限制性規定,因此,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收取的服務費應當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而且,如果要求扣減經營成本,不僅難以調查取證和正確計算違法所得的具俸數額,也影響辦案效率,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懲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 ∪?、研究意見及其理由 經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的“違法所得”,是指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扣除其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數額。主要理由如下: 1、對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我國司法、行政機關主張“獲利說”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也規定,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碑斎?,盡管我國適用“獲利說”原則,但同時也有例外,即對一些社會危害大或違法成本難以計算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其銷售收入為違法所得。但是,這種例外,應當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而不是如第二種意見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限制,就應當將全部銷售收入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 ?、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是在不同意義上使用“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這兩個概念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也對這兩個概念作了區別,明確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如將“違法所得數額”混同于“非法經營數額”,勢必會引發認識混亂,并影響對相關案件的正確處理。尤其是在規定對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中“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作了明確區分的情況下,仍以“如果要求扣減經營成本,不僅難以調查取證和正確計算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也影響辦案效率,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懲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為由,將非法經營數額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顯然是不當的。
是以認定的金額來確定的。
因為定案是在退回錢之前。但是,量刑也會因為退款有所考慮。罪量下集資詐騙罪的“數額”,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達到一定社會危害量的數額界限,是將違法行為質變為犯罪行為的臨界數額。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罪量數額就是定罪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