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不滿一年補償金_合同期不到公司解除合同,公司要怎么補償?
特邀律師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是,先別考慮錢的問題,你得先證明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才能適用《勞動法》等相關法律。
企業用工有多種形式,有勞動關系、有雇傭關系、有承攬關系等等。如果是以某結果為條件,而用工,可能就不適用《勞動法》,比如承攬作業。所以,你得先固定你們之間是勞動關系。鑒于你們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你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來證明,比如工資單、社保證明、工作服、打卡記錄等等。在收集到以上證據(越多越好)之后,你可以申請勞動局或是勞動監察大隊,以確認勞動關系。之后,再談賠償問題。
這個得看為什么被辭退呀?
如果是有過錯而被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沒有補償和賠償的喲。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以上這些情況,勞動者被辭退是沒有補償和賠償的。
如果是無過失性辭退,那么可以拿到經濟補償(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六條)。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那么經濟補償怎么計算呢,我們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至于是多少,你自己算算哈。
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單位要給賠償了。
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強行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要按照經濟補償的2倍標準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后再總結一下:
1.如果是有過錯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和賠償;
2.如果是無過錯被辭退,用人單位要給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再給1個月工資;(傳說中的N+1)
3.如果是違法辭退員工,那么用人單位要給賠償金(2N)。
所以,你是屬于哪種呢?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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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不一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果是由于勞動者的過錯,因而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4、用人單位違返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
5、雙方協商一致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
6、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按排的工作而辭退勞動者的;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所列的情形之一,而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如果勞動者的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為十二年。其中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第一條所列的過錯行為,則必須支付勞動者本人工資二倍的賠償金。
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能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工傷七級傷殘以下,工傷醫療期滿后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勞動者存在以上的情形,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未滿期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不一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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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快到期了,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到期不再續簽,可以要求補償么?”,答案是肯定的。
勞動合同到期意味著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到期,但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只有在公司維持或提高現有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才可以與員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是每在單位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的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算,不滿6個月補償半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