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新證據什么時候提交_上訴怎樣提交證據呢?
特邀律師
1、上訴人上訴時應隨狀提供有關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刑事案件法院一般都很重視,不會隨便違反法定程序。尤其是上訴期當事人提交了新證據,更應該慎重查實案情,審核新證據與案件的關聯度,決定是否開庭審理。
你應該把調取的二審證據材料準備好,及時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或請求檢察院抗訴,也就是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程序。不然,這種書面審理基本因為法院案件多,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并直接下判決很可能失誤較多。
對于刑事案件是否開庭審理,一般法院都會提前通知當事人,征求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后,才會做出書面審理的決定。你的案子不知道是否屬于必須開庭審理的范疇,但是從你的描述中可以認為必須開庭,因為提交了新證據需要調查清楚。
但是不一定提交新證據就必須開庭審理,你的新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關聯度有多大,是否可以算新證據,需要法官提前審核認定。如果不屬于新證據范疇,就會直接書面審理了。
如果你認為新證據對案件影響很大,屬于那種直接有力的證據,可以及時申請再審或用其他抗訴程序要求重新認定。我們經歷過書面審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太多爭議的小案子。
比如危險駕駛罪,當事人認為可以適用緩刑,罰金不可能那么多,所以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接到上訴狀后,認為案情簡單,沒有太多爭議遂通知當事人書面審理,要求當事人提交法律意見書和新證據材料即可。最后法院書面審理結果非常公平公正。
我們認為,新證據不一定必然引起開庭審理程序,但新證據能讓法官重新認識案情,重新核實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多數法院會開庭審理認定新證據的。題主完全可以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請求高級法院重新審理。但一定把再審申請書寫好,找出新證據對案件事實的影響,逐一陳述反駁意見做到對癥下藥,肯定可以扭轉案件局面,找回屬于自己勝利的果實。
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交主要證據的復印件,原件可以等到開庭淮時再交,當然,如果案件復雜,法院組織證據交換時,當然在該時也應當提交證據原件。
您好!如果想推翻原判,那可能是二審程序。法律規定,二審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提交證據的。因為,如果要上訴,一審法院會把一審的案卷送到二審法院,那么一審中,雙方提交的證據都裝在一審的卷宗里,二審法官都能看到,因此,不需要再提交一審的證據。
但是,如果上訴方有新的證據,證明一審的判決確有錯誤,可以向二審法院提交。新證據包括:1,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生的證據;2,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3,一審中當事人無法取得,申請法院調取而未得到準許,但是該證據對于判決結果有重大影響的證據。如果不是這些證據,二審就不必要也不能提交證據。
想推翻原判決,也可以申訴。申訴案件也需要提交新證據,新證據必須是能夠足以推翻原判決的證據。
案件一審證據,在上訴時是不需要再提交一次的,因為一審法院會將卷宗移送到二審法院的,卷宗中就包括第三人一審時提交的全部證據。如果有一審沒有提交的新證據,可以提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無硬性時間規定,但最好在第一次開庭(談話)時就提交。
二審案件和一審不同,不必非要開庭審理,可以通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談話形式了解案情,這個談話的程序可能就綜合包括了一審的質證、開庭乃至調解程序,談話結束后,如果覺得案情清楚,有可能就直接下判了。一審故意不提交證據,這是庭審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這種情況,多數會不被認可。
如果訴訟當事人一審故意不提交證據,二審的時候提交,如果對案情可能有影響的,首先對方肯定會抗辯, 以不是新證據為理由否定它。如果提交證據一方沒有很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什么一審不提交?這是一種濫用訴訟資源的行為,也會引起主審法官反感,很容易就把這個證據否掉了,并且可能會依法訓誡,罰款。
如果有一審不提交的理由,那二審可以提出來,只要對判決結果有影響,有可能被采用。
所以說,訴訟的重點應當放在一審。故意玩花招,往往是得不償失。
附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2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34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47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