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量刑數量_信用卡惡意透支會坐牢嗎?透支多少會判刑?
特邀律師
兩高關于對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由1萬提高到5萬,一下擴大5倍,可以說是對絕大部分惡意透支者的一次集體“赦免”,又松了一口氣,哈哈~利好!作為一名長期研究信用卡的金融人士,還是談點體會。
一,對于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妨礙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釋最早于2009年12月3日頒布實施,這次新規的實施差兩天剛剛9年整。在這九年里,我國經濟社會明顯發生了巨大變化,舊的司法解釋已經表現出不適應。尤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信用卡用戶和銀行銀行授信總額高速增長。據央行《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總體情況》顯示,銀行共發放信用卡6.59億張,人均持卡0.47張,銀行總授信額度達到14.69萬億,環比增長5.05%,應償信貸余額6.61萬億,環比增長5.68%,逾期半年未償余額達880.98億,環比增長16.43%,占比1.34%,實現了客戶數量和總余額的高速增長;其次,據最高檢披露信息,近年來信用卡詐騙刑事案件持續攀升,而量刑趨于偏重,有悖于刑法寬嚴相濟,慎用實刑政策。而舊的司法解釋,更多的是趨于對銀行業的保護,使公權利過多介入原本屬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等。當然,提高信用卡詐騙入刑標準,最直觀的是刑事案件數量的下降以及占比的下降,這對國家社會來說是好事。因此,基于以上諸多原因,新的司法解釋終于出臺。
二,對于銀行業來說,未來的路在何方?有的專家學者分析說,本次標準的修改將有利于銀行業健康長遠發展,這話聽起來咋總有些蒙圈。按理說,曾經的銀行為了收回信用卡欠款,除了信用懲戒+民事訴訟,還有刑事責任的追究的底牌,至于是否立案,至少震懾作用是存在的。我們知道,舊的司法解釋關于額度的界定有三個檔,1……10萬,10……100萬,100萬以上,而新司法解釋三個檔分別是:5……50萬,50……500萬,500萬以上。大家可以對比一下,能夠下卡的是1……10萬的多,還是5……50萬的多?恐怕普通持卡人大部分集中在1……10萬區間吧。但是從銀行實踐來分析,違約概率又會集中在哪個區間呢?從理論上講,資產越多的人,獲得的授信額度越大,償債能力更強,違約概率越低。只有這樣分析,我們的思路才會更清晰,要想遏制信用卡不良率上升,必須與時俱進。一是繼續加大民事訴訟力度和密度,包括啟動支付令等快捷高效執行手段,對于小額逾期予以及時清收;第二,適當提高信用卡門檻,細化風控措施,把好第一道關。否則,失去刑責的震懾,對銀行來說真的是一場考驗,信用卡不良率能否得以有效控制,需要時間來檢驗。
三,對于申請人和持卡人有何影響?龍門山財經第一感覺就是,以后申請信用卡可能更難了,包括提額,發卡行一定會更加謹慎,特別是中低收入(資產)者,違約風險太高。為了風險與利潤兼顧,銀行的理想目標應該是高凈值人群;第二,本次修改確實更傾向于保護持卡人利益,彰顯人性化。其實這次新規修改增加多處,從內容上看很多是針對持卡人的,比如入刑標準的提高、有效催收界定、透支金額認定只算本金、檢察院對于立案的審查、提起公訴和證據的采信等進一步明確,有效解決了以前有爭議的問題,對持卡人更加公平,更具有人性化。尤其是只算本金這一條,徹底阻止了因時間久,本金利息滾雪球而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最高法此次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釋主要完善信用卡“惡意透支”情形的司法認定裁判標準,將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因為我是在陽光叢生網(服務債務人走出債務泥潭的機構),做債事服務的,關于這個新的修改決定,做了詳細的研究,現將一些個人觀點與大家共享:
關于惡意透支問題的相關標準的全文如下: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解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原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一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一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好了,為什么把這些條例搬出來,是為了讓大家都看明白: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最關鍵之處就在惡意透支,而惡意透支的最關鍵處,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你要不明白什么叫惡意透支,什么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你就會被別人蒙,被催收嚇唬到。
最新的法律修改告訴我們:是否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不是欠錢不還,就叫非法占有,只要你在積極想辦法還款,就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你就不要擔心自己會觸犯刑法。這里特別提醒各位負債人,債務發生后,先生存后發展,銀行只是金融機構,不是法律機構,你有沒有犯罪,不是他說了算,是法院說了算!不要被別人蒙了,一心努力去賺錢還債,就沒有錯,就不會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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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是信用卡詐騙罪的常見情形,但是,并不是惡意透支后,就會被法院判刑,能不能被判刑,必須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及情節綜合判斷。
一、惡意透支必須滿足數額較大的標準
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中,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就包括了惡意透支這種行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還要滿足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應當認定刑法中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標準。因此,只有惡意透支五萬元以上的,才有可能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刑。
二、即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也不一定會判刑
由于實務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非常普遍,如果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往往造成刑法打擊面太大,不利于發揮刑法保護人權,教育民眾的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因此,根據該規定,如果行為人惡意透支五萬元以上,案件如果被銀行報案,公安機關偵查移送到檢察院,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前,行為人如果主動歸還該筆欠款的,那么,行為人的情節就比較輕微,檢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那么行為人自然就不用判刑了。
總之,惡意透支發生后,并不是必須會被法院判刑,而是要根據惡意透支的數額以及行為人的情節來綜合判斷。
新的司法解釋只講一個透支額,沒有說明是否多張卡合并金額。根據經驗,現在一個人在多家銀行辦卡和擁有同一銀行多張信用卡的情況很多,各銀行在催收時一般是按哪張信用卡逾期來催收的,如果持卡人擁有多家銀行的信用卡或者是同一家銀行的多張信用卡,那么情況就有點復雜了。由于不同銀行間并不太在意持卡人在其他銀行的信用卡是否逾期(開卡前重點關注,開卡后在其他銀行是否逾期管不了),所以,持卡人不是在一家銀行的信用卡逾期本金超過五萬元且經過兩次有效催收仍不還款的,一般是不會報案的——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