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構成特征_敲詐勒索罪該怎樣判刑?
特邀律師
敲詐勒索罪的認定關鍵在于主觀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因為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很容易達成,導致行為人不經意間就觸動了紅線。 那么,是不是這個罪名就如此的牢不可破呢? 筆者認為,仍然有以下幾點可以幫助你完全不用擔心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一,合法占有的目的。當你的利益訴求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據的,那么即便存在威脅行為,也很難將此類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例如交通事故后威脅不修車就起訴,這種行為是不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的。 第二,過度占有不可取。即便你的訴求是合法的,但是也要防范訴求超過法律范圍的可能性。例如修車費用為五千,你獅子大開口要十萬,那么此類行為存在一定風險。但是只要你的威脅是建立在合法權益之上,這種風險還是比較小的。 第三,威脅行為是敲詐勒索的基本表現。敲詐勒索不同于詐騙和盜竊,基本表現形式是威脅,所以只要實施威脅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以達到非法占有財產目的的,都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所以如果行為適度,未能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強制的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其中之道反制其人之身!
樓主可以跟該專利權人談判,只要別采取虛構事實脅迫對方的行為,應該不算敲詐勒索,也就不算犯罪,如果真的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比如,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脅對方,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不自愿地處分財產,并且達到一定的金額),那就犯法了。再次,無效一個專利是任何人都有權利做的,所以即使你不去無效,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估計也回去的,因此,談判的結果可能會不盡如你意。最后,從樓主描述來看,并不存在無效理由,適當地夸大也是允許的,只要不是完全無法實現;而且,為了實現現有技術無法實現的技術效果,產生一定的缺陷也是允許的,也不是無效理由。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