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損失是否是遺產_死亡賠償金和遺產是如何分配的?
特邀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遺產一般是指去世一方在生前所獲得的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最主要的一個特點就是去世一方在生前所取得的財產。
而工亡補助金顯然是當一個人去世之后才獲得的賠償金,而且這部分賠償金顯然是去世一方再去世之后才獲得的,一般都是屬于慰問去世一方的家屬的,作用有點類似于撫恤金。
所以像撫恤金以及工亡補助金這樣的財產在法律上不屬于遺產的性質。
但是畢竟這部分財產也是賠償給去世一方所有的家屬的,那么當去世一方的家屬人數比較眾多的時候,我們也要確定一個合理的分配方式來處理這部分資金,所以對于這部分資金,雖然在法律性質上并不屬于遺產,但是在分割的時候是可以參照遺產繼承的方式來進行處分的。
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遭受的財產損失在一定范圍內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但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生活狀況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由于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包含了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故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等因素。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應如何進行分割?
在前面回答過一個類似的問題,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這個《17歲女孩父母雙亡,為何被86歲外婆告上法庭?》。不過當時是站在客觀的角度回答的,并沒涉及到遺產繼承和死亡賠償金的關系問題。
我可以明確的答復:這個死亡賠償金絕對不是遺產,并不適合繼承法規定的繼承辦法。
大學時期關于民法和民事侵權的討論會上,我們已經根據國家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各種民事的司法解釋,以及意見,同時參考各地法官的案例,得出的結論就是這個死亡賠償金不是屬于公民的個人合法的遺產。
那么,死亡賠償金到底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屬于哪一種性質的個人財產呢?有沒有一個具體的司法條文?在死者親屬提起訴求的時候,如何分割?分割的依據又是什么?這些問題是很折磨人的,沒有通讀和領會國家繼承法和民事賠償的人是理解不透的,就連律師也不一定定性的準確。
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包括如下:
民法總則,繼承法,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等等。
首先定義一下公民的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該包括的是公民死亡之前享有的財產權和知識產權,這個是沒有疑問的。那么,這個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之后才產生的一種賠償,算不算公民的遺產呢?對照定義,顯然不是的。
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之后才產生的一種賠償行為。這種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之后,有其家屬獲得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對于死者來說是沒有意義的,也享受不了這種權利了。
民法規定的喪葬費和撫養人的生活費是不是死亡賠償金,這個也不是,這個應該算是對死者死亡之后的財產損失的賠償,因為死者死亡之后,再也不能創造價值來撫養其生前的親屬而獲得的一種賠償。
侵權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在法律性質上,本條所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應屬于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以死者親屬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為填補對象。
好了,講到這里,我們根據國家的司法解釋可以得出結論了。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進行民事侵害的人,給與死者家屬的一種精神損害的賠償。那么可以肯定的說了,這個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也不是財產損失賠償,就是一種對死亡家屬的精神撫慰金。
最后涉及的話題就是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了。但是,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并沒有具體的分割方式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死亡賠償金的撫慰性質,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共同生活關系以及實際生活狀況合理分配。
亡賠償金也不是給死者的“賠命錢”,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成員共同取得,應按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進行分配,并不應按對半的方式平均分配。
這樣的司法實踐,可以給我們一個信號,就是不適用繼承法中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的均等份額的規定。也就是說,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和死者的生活關系最緊密的,依賴程度最高的,分配到的死亡賠償金會占大部分份額,比如80%,其他則占比20%,比如丈夫死亡的,其妻兒獲得的死亡賠償金要占比80%,而其父母則是20%的比例。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財產,遺產如果有遺囑的話按遺囑來繼承,像您這種情況肯定沒有遺囑,所以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遺產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死亡賠償金是指公民死亡以后,賠償義務人依法賠償給相應人的相應款項,也就是直接賠償給近親屬。
當然,在本案中,兩者的分配方式是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