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理的辭退_如何委婉的辭退不合適的試用期員工?
特邀律師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業務水平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并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作為一名HR,經常要干得罪人的工作,比如辭退試用期不合格員工。
其中有一個案例值得分享下。今年,由于經營效益好,單位計劃擴建一條產線,于是人事部門到專科院校組織招聘。前后一共招了23名大學生,大多是五年制大專。
學生們還有一年才畢業,單位只能以實習的名義接收,經過一系列的培訓,很快分配到各個工序。
兩個月的試用期里,大部分學生都是非常出色,但是也有個別表現很差,要么工作時打瞌睡,要么借口上廁所一去不歸。最終認定,這些人員不符合崗位需求,建議辭退。
辭退的手續很簡單,人事挨個通知相關人員過來辦理,填個單子,退證還押金,處理完即可走人,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因為他們是以實習的身份進來的,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協議,所謂的離職不過是走個流程、辦個交接,現實就是這么殘酷。
簽訂試用期勞務合同,對職工來說,是一個保障,但效果并不如想象那么好。
根據《勞動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會在試用期與職工簽訂勞務合同,這種情況,公司很少主動辭退職工,即使不滿意,也會采用拖字訣,讓你主動離職。
個別單位找漏洞,拒絕簽訂勞務協議。
有些用人單位“店大欺客”,口頭通知職工辦理入職,但拒絕簽訂試用期勞務合同,原因巧妙避開了勞動法的規定事項。
用人單位委托勞務公司招聘職工,撇開了直接聘用關系,職工等同于“外派”性質,對于勞動者非常不利的,一旦職工不符合崗位要求,隨時一腳踢開。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員工,還是很常見的。作為求職人員,為了切實保障自己的利益,務必選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論用人單位怎么想,一旦簽訂了勞務協議,就只能按照勞動協議辦事。這時,用人單位認為你不合適,想辭退你,要么給予明確的證據,要么按照勞動法賠償,即使單位故意找茬,也是試用期之后的事情了。
同時,你在試用期內發現單位不適合自己或者單位有辭退你的想法,完全可以騎驢找馬,當找到適宜的崗位時,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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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視為彼此的考察期,感覺不合適可以終止。 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履行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義務,并繼續工作至三天屆滿,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而單位“以能力不足 彼此不適合”為由口頭辭退,則需要提供招用時對人員的明確規定,以及“能力不足 彼此不適合”的證據或證明。 否則,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沈理職談】的觀點,我覺得題主因為offer寫了“試用期若不符合要求,公司有權直接辭退”,覺得尷尬的話,也太矯情了吧。首先這是格式化的offer標準,不因為你以前能力如何而改變,反倒是自己多想了而已。
第一、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可辭退不符合條件的員工。
作為一家標準化的用人單位,肯定是要規避一切用人風險,員工剛入職的時候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關于員工試用期辭退的條款,勞動法第25條有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補償。”
雖然你是職場老鳥,但不是每個人都熟悉勞動法的,寫明白了就是為了以后避免糾紛,省的再多次溝通了。
第二、職場老人并不一定意味著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
職場老鳥只能說明工作時間長,見識和積累可能很豐富,但是新的工作永遠是未知數,即使面試通過也不一定與新公司的文化和工作環境想符合,很多人說不定水土不服,試用期也難得到老板認可。
因此,不能因為你是職場老人,自信滿滿,覺得人家off提醒試用期不合格可以辭退很尷尬,人家并不是諷刺你或者針對你,你也不要自恃老人而看不慣這個行為。
第三、求職心態要放平,即使應聘上CEO也得遵守新公司的要求。
人事部門在公司中僅次于財務的嚴謹,也是非常謹慎工作的,不然很容易出現勞務糾紛。因此在公司里邊制度流程大于職位頭銜,這個也是沒錯的。
我相信題主應該是職場精英,也不拘小節,但是心態還是要放平的,新的公司offer并沒有不妥之處,相反你還得尊重和鼓勵這樣的行為,站在公司人事角度來思考。
進入新的工作環境,要有“空杯”心態,不要自恃自己以前幾年的工作經驗,那都是過去時了,新的開始,從尊重公司基本offer內容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