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有哪些_行政處罰實施的主體有哪些?
特邀律師
行政拘留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它政府部門在行政案件中有權(決定)行政拘留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九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擴展資料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當然不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都是行政機關實施;但是對象不一樣,還有最終的實施者不一樣。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1、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
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
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兒童冬學鬧比鄰,據岸愚懦卻子珍。
接天蓮葉無窮碧,映日荷花另樣紅。
日出江花紅勝火,春來江水綠如藍。
花間一壺酒,獨酌無相親。
不知細葉誰裁出,二月春風似剪刀。
空山不見人,但聞人語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