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_合同法關于違約金標準?
特邀律師
合同違約金不得高于實際損失的30%,但是簽訂合同時一般可以約定合同金額的20%。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情況,以及預期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定。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實際的損失。
在實務中,違約金是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可自主約定的,沒有明確的比例,只要不是特別高于實際損失都有效。
違約金沒有具體的標準,雙方都同意。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雙方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如果雙方約定延期履行違約金,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也應履行債務。
擴展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
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比例。
在合同違約金中,數額幅度有著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遵循以下幾點:一、約定違約金。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約定為準;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則需要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三、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作為標準適當減少,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種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