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違約金_合同期內離職需要付違約金么?
特邀律師
一、正常情況下只有兩種情況需要給違約金,服務期以及培訓。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當勞動者接受專項的專業技術培訓,而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雙方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應當按照服務期約定履行勞動合同,違反服務期約定則需要按照服務期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也就是說,首先勞動者接受了專業技術培訓,其次,單位支付專項的培訓費用。
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員工主動辭職,在不符合上述兩條的規定員工是不需承擔違約金的。
二、但是如果員工沒有依據勞動法規定提前30天辭職(試用起為3天),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可以追究其賠償損失。
1.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合法;(如:勞動者單方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2.主張賠償的構成要件
是否員工存在上述幾種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呢?答案是否定的,想要員工賠償必須具備幾個要件:
1、員工存在過失或過錯;
2、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3、用人單位向員工主張賠償,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作為索賠依據支撐。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索賠才可能被支持。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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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里有關于賠償的條款,那么,你如果辭職就屬于違約,就要按照合同 的規定進行賠償。
現在是契約經濟,大家都應該有契約精神。很多人抱怨企業不遵守合同,但是作為勞動者個人也要遵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就要注意違約條款,如果你接受不了,可以不簽。
目前的辦法只能是與單位協商,看看能不能少賠一點,如果單位說可以不用賠,那么也不是不可以。但是一般來說,不賠的可能性不大,你可以爭取少賠,這已經是最好的結果了
很多人在被單位辭退時,就理直氣壯地要求單位進行賠償,什么勞動合同法等。但是在辭職時就忽略了勞動合同法,殊不知道,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是對雙方的保護,而不是只對一方面的保護。
當然了,由于勞動者個人面對用人單位時是弱勢群體,所以在法律法規制定時會有所保護。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辭職。
2、勞動者提出辭職后,用人單位批準的,勞動合同解除。
3、勞動者提出辭職后,用人單位未批準的,自提出之日起三十日后,勞動者可以自行離職;在試用期的,自提出之日起三日后,可以自行離職。
4、如果辭職不符合上述條件,屬于違法辭職,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因未及時找到替代者所造成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簽訂服務期協議并約定違約金的,員工在服務期內因個人原因辭職,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承擔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未履行服務期所應分攤的比例;此外,員工未按法定程序辭職并導致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雙方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的,則在服務期內因個人原因辭職,需承擔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未履行服務期所應分攤的金額)。如因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工資、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原因被迫辭職的無需承擔培訓服務期違約責任。除上述情形外,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違法解除合同并對單位造成損失的,則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班未滿一年離職,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該給嗎問題,我想請問題主什么原因離職?是主動離職還是被迫離職?題主和公司有沒有鑒訂勞動合同和協議?如果鑒了合同或協議,內容有沒有違約方賠償違約金的約定等等證據來證明。沒有紙面的證據,又沒其它證據加以佐證,光憑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題主可以拒付違約金。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題主違約,題主是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的。上班未滿一年離職,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有證據證明,題主依據雙方約定內容支付違約金。公司沒有舉證僅憑囗頭約定,題主可以拒絕公司要求支約違約金的無理要求!!
合同期間離職一般不交違約金。首先是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即在用人單位合法用工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是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其次,勞動者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即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用工,勞動合同法與勞動合同實施條例都做了很明確的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單位違法用工的行為,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理由提出辭職,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根據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長短,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32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102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員工在試用期間并不存在違約事實,無需向公司交納違約金,如公司強制要求,勞動者可向相關勞動部門檢舉。
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主動辭職,是否需要交納違約金,具體要看勞動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有沒有涉及到員工主動辭職需要交納違約金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