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后再犯罪算不算累犯_未成年犯罪后五年內又從新犯罪屬于累犯嗎?
特邀律師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第一次犯罪是未成年,成年后再犯罪不屬于累犯!!
刑法 2113修正案(八)第六條 對刑 法第六 5261十五條作出修正,增加了對不滿十八周歲 4102的人犯罪不認定為累犯的 規定:“被判 1653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 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但上述規定存在不明確之處,即該規定是只適用于犯前罪和后罪時均是未成年人的案件,還是犯前罪時只要是未成年人,即使再犯罪時是成年人,也可以適用? 從累犯制度與前科制度的理論基礎看,未成年人的犯罪具有特殊性。不論是刑法修正案(八)所確定的未成年人前科申報義務免除,還是上海等地檢察機關試行的未成年人前科有限公開制度,乃至學界熱議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無不體現了未成年人的前科制度存在特殊性。可見,若將成年人在未成年時的犯罪前科作為累犯的前罪,將導致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法律精神在累犯制度上未能體現。因此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不屬于累犯的前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但書不僅適用于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也適用于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成年人。
不是累犯
理由:《刑法》對于累犯的規定
已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在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并在執行完畢或中間被赦免后,在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構成累犯。
2005年,16歲時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當時行為人未成年,累犯的要求是行為人在犯前后兩罪時必須都滿18歲,所以從這點上來說與2008年所犯后罪結合,該人已經不是累犯了
2008年19歲時又因故意傷害被判處無期徒刑,說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重,并且雖然2005年的犯罪與現在的犯罪結合不是累犯,但是會被認定為有前科,加重處罰。另外在故意傷害時行為人已經是19歲的成年人,不會適用刑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
另外,行為人2008年被判處無期徒刑。如果2008年已經開始執行的話,到今年為止已經是執行了11年了,按規定,如果罪犯在無期徒刑已經執行了13年(即到2021年)的話,他在執行中滿足了一定的條件,是可以減刑的: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危險,或者有立功表現;另外,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重大立功表現,比如說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舍己救人、自己有重大技術革新等等。
同樣,行為人在滿足前述執行期限的情況下滿足了與減刑相同的條件,同樣也可以假釋。但減刑和假釋從來就不是由罪犯個人申請的,由執行機關申請,法院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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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兩罪都屬于故意犯罪,并且滿足你說的5年的條件才是累犯。
不屬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內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犯第一個罪的時候未滿十八周歲,即使犯第二個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也不構成累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前后兩罪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都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