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哪個嚴重_拘留所跟看守所關押的犯人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如下:
一、法律依據不同。看守所依據的法律是《看守所條例》以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而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二、羈押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被刑事拘留的人,尚未依法逮捕;看守所羈押的是已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和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三、兩者性質不同。拘留所是一種行政處罰機構,看守所是刑罰執行機構。四、法律監督不同。《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五、監管嚴格度不同。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會見權利及特殊情況的請假權利,看守所嚴禁關押在看守所的人與外界任何人接觸。六、關押期限不同。拘留所的期限具有固定性,一般是十五日,最長二十日;看守所沒有固定期限,是臨時性的。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試想一下:就拘留所、看守所那管理方式,一個人進去了,如果帶新冠病毒肯定會傳染其他人,這樣的事已經發生過了,后果很嚴重!希望因此沒進去的人不要有因禍得福的感覺!
看守所羈押的是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判處拘役刑或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三個月以內)的刑事罪犯。
拘留所羈押的是被行政拘留的違法者或被司法拘留的嚴重違反法庭秩序及違反執行相關規定的被執行人。
看守所的功能和拘留所有很多本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看守所是國家專政機關,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條款,經過一定嚴格的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專政機關。
拘留所則是管理教育機關。是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預防犯罪,幫助改正錯誤的管理機關。
看守所刑事拘留時間最長37天。到期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無罪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三種方法對待關押人員。刑事拘留人必須使用戒具押送至看守所。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沒有處罰權力;檢察機關有相等的公安機關權力,一般嫌疑人都要被起訴,接受法院審判。
拘留所最長行政拘留時間20天。派出所和法院的司法行政拘留人員,在送往拘留所時,不準使用戒具(就是手銬之類)。也有行政拘留轉為刑事拘留的:比如控告人不服公安機關處理,賠償不滿意或是又有新的罪證,在行政拘留期內,公安機關變更手續實行刑事拘留,轉到看守所。大多拘留人員時間一到,回家“團圓”!
看守所的管理方式同拘留所完全不一樣,有著天壤之別!
看守所真可謂:一進牢門心驚肉跳。當嫌疑人進入監門,必須在禁戒線外向執勤武警報告,得到同意才能進去。監墻內不得進入警戒區,不聽勸阻和武警鳴槍示警仍不離開,武警有絕對權力開槍擊斃。
嫌疑人被分配到“號室”。必須服從《看守所條例》的管理。同時,每個監室有“室長”管理內務,進入軍事化管理,規矩很多。拘留所就松散多了。
看守所里面的羈押人,未決犯除會見律師外:不準打電話;不準會見家人;不得私藏現金等等。拘留所完全不一樣。還有一區別:看守所吃飯,住宿自己不掏錢,“白吃白喝白住”;拘留所自己出錢消費,棒子“人影粥”,咸菜疙瘩得付費。自己沒錢,家里不出,誰送去的誰付費,派出所和法院買單。
看守所是專政機關,拘留所是教育管理機關。各方面區別太大了。還有什么不同,留言評論!——何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