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和新罪的處理計算_新罪漏罪先并后減怎么計算?
特邀律師
服刑人員發現新罪、漏罪是監獄管理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一般的處理程序是這樣的。
1、如果服刑人員在坦白檢舉中有檢舉他犯有漏罪,監獄會將檢舉材料移送由管轄權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會第一時間進行核實,到監獄會見知情的服刑人員,制作想詢問筆錄。
2、如果經檢察機關認為服刑人員的檢舉屬實,應當將形成的材料移送案發地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3、案發地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會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4、檢察機關公訴后,法院會進行審理,新罪和漏罪一般是和原來已經判決的罪行合并執行。
以下是案例。
某甲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服刑期間,同犯檢舉其尚有破壞電力設施犯罪未被處理。經案發地公安機關偵查,該犯的確還有兩期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事實。法院判決該犯破壞電力設施罪,判處由其徒刑五年,和原來的盜竊罪四年六個月,合并執行由其徒刑九年。
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先按漏罪再算新罪。也就是先并后減再并。
一..先處理漏罪,再處理新罪. 二..第一步:對漏罪是采用先并后減的方式處理。得到一個宣告刑。 第二步:對新罪是采用先減后并的方式處理。 將第一步的結果與新罪的宣告刑做先減后并的處理。最終得到執行刑。 《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漏罪與原判決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新罪與原判決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影響。
1、漏罪應當先并后減;
2、新罪應當先減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
《刑法》第七十條 【漏罪先并后減】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新罪先減后并】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并罰關于新罪和漏罪有不同的計算方法。犯新罪就是“先減后并”,漏罪就是“先并后減”。一般來說,“先減后并”比“先并后減”時間長。 舉例:A犯了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執行兩年后,在監獄里又犯了故意傷害罪,應該判三年,先減后并就是未執行的兩年和新罪的三年數罪并罰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如果是執行兩年后,發現之前A還有過盜竊行為,盜竊罪量刑為三年,那數罪并罰的計算就是先故意傷害的四年和盜竊的三年判四年以上七年以下,然后在減去已經執行的兩年,還應該執行的就是兩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于漏罪,先并后減。例如前罪已判16年,已經執行3年后,發現還有其他的罪要判5年,先并在一起21年,最高盤20年,再減去3年,應該執行17年新罪,先減后并,前罪判16年,執行3年,發現新罪,判5年,先減去已執行的3年,余13年,冰并上5年,還要共執行18年新罪比漏罪主觀惡性大,從上分析看處罰要重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