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員工不去_企業搬遷,員工不去,怎么辦?
特邀律師
悟空晚上好!這個問題我來回答:關于公司搬遷,也是公司將來發展的一項決策。也有可能公司規模要擴大,也有可能被地方政府征用,需要搬遷新的廠房進行工作。有的老板在本地區有多家公司,勝至外地也有自己的公司,總體多種原因處于公司的考慮需要搬遷。搬遷也屬正常,只是廠房變更,不是合同變更。有可能造成公司一部分員工不能前去工作,由于家庭原因不夠方便,可能要產生工作中的分歧,牽扯到工資賠償問題。針對以上情況,提出個人的看法如下:第一,公司要提前一個月召開工委會全體員工大會,向員工公開說明要搬遷的原因;第二,要動員工人服從公司決定,個人服從組織;第三,隨從人員的車費及誤工補助費一律報銷;第四,向不能前去的工人說明3之5日內,向公司提出申請辭職的原因和理由,如復合條件應給予審批辭工;第五,賠償要按照15日以下的結算工資為15天,15日以上的要按照一個月工資來結清;第六,如公司拖欠了員工的工資,要按照6個月以下的要按照半年的工資結清,并算清該付出的支納金等其它費用,如6個月以上的要按照一年的工資給予結清,另外支納金等其它費用;第七,如員工對處理的意見不服從,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反應情況裁決。供參考再見!
1、首先要明確合同問題,有合同按合同走,要是真的這樣裁員的話,沒有什么說不過去的。
就算是人家裁員的話都沒有什么可說的。但應按照程序走。經濟性裁員符合法律規定,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客觀變化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公司合并如果導致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的話,則本質上屬于勞動合同重大事項的變更,需要勞動者同意,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可。換句話說,勞動者此時有權選擇繼續留在新的用人單位還是拿錢走人,單位不能為了節省補償費用而強迫勞動者轉調。3、公司既沒有提前通知,有沒有裁員決定,協商不成時應認定為公司裁員,需要支付相信的補償金。你們可以到相關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仲裁。公司搬到異地,員工不想去怎么辦?這樣的情況在很多公司都有,有的公司都是租用的臨時辦公用地,那么有的公司,新建大樓也會要員工搬進去。搬家總的來說,對員工是好事還是壞事呢?一般來說,搬家肯定是搬到條件更優越的地方去。有一個很好的辦公環境對工作效率也是非常有幫助的。
員工如果不想去那么,只能選擇離開。因為公司搬家肯定是從全局考慮,不可能說因為某一個人不想去,把大家都不用搬家。如果公司所有的員工有大部分都反對搬家,那么我覺得,這個決定還可以進行討論。
搬家對員工來說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很多個人的物品,都需要進行大遷移,有時候搬家的時間還比較長,大件小件。請搬家公司可以省不少的事情,如果是自己搬那可能需要很久,而且很辛苦。
搬家到異地后,對那里的環境也不是很熟悉。這也是很多員工不愿意搬家的原因。另外搬到新的辦公室以后,由于新的辦公室采用的是全新的裝修,里面的空氣質量肯定不滿足要求,有很多刺激性的氣味或者不滿足國家安全標準的有害氣體,對身體也是有害的,讓人難以接受。
大部分的人來說,如果公司真的要搬家,那么雖然他們心里有怨言,但是他們也不得不接收,因為他們不愿意放棄眼前的這樣一份工作,那對他們來說得不償失。
你如果沒有萬分不得已的理由,一般來說,都是只能接受搬家。我們搬家以后,只能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慢慢的去適應,去接受。那就好比是一個辦公室里面有人抽煙一樣,有的人要抽煙,有的又不愿意吸二手煙,那么這個時候,吸二手煙的人只能忍,沒有其他辦法,忍忍忍,忍者神龜。還能有別的辦法嗎?感謝關注,說說你的觀點。
1.首先如果該公司以公司合并為由,想將你們派往其他公司上班,那么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那么新的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變更你們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的。2.如果變更你們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那么應該與你們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方可,否則你們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如果公司執意變更工作崗位和降低勞動報酬,試圖以這種方式迫使你們主動離職,那么這種情況屬于變相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4.你們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要注意證據材料搜集保存好。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不會有補償,自己不去,廠里最多是結工資給你走,跟著廠去的話,有可能工資會提升一點,不去廠里老板也不會勉強,去不去要自己考慮,想補償那是不可能的,我就是見過這樣的事
可以要求的。
公司的變更、合并、分立等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存續。
不要被公司給忽悠了
看到了別人的回答,我怕不專業的答案誤導你,我把相關法律依據貼給你,供你參考或者作為仲裁期的答辯意見: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原則上,不能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2.如果新公司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重新計算工齡工資,或者你們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有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