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離婚法財產分割_離婚財產如何分?
特邀律師
答:您好,根據您的提問,這屬于《民法典》婚姻編的內容。
一、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首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結合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概括以下幾點:
第一,夫妻雙方婚后取得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公平分配;
第二,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清償二人的共同債務;
第三,出于保護弱勢一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因,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適當予以幫助。
總之,離婚財產的分割主要還是以雙方協商為主,適當照顧無過錯方與弱勢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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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財產的分割根據自愿,然后法律兩個層次依次推進!自愿的話,協商解決,這樣就不用訴訟到法律層面,減輕了社會成本,還保全了雙方的榮譽,面子,減少了社會非議!
依據法律解決的話,現在婚前買房的基本都是經過銀行和公證單位公證的,證明書一般貸款的房子是在銀行保管,這樣的話房子在婚后是屬于婚前買房者所有。
女方結婚時的嫁妝在離婚后屬于女方所有!婚后雙方共同獲得的財產屬于雙方離婚后共同所有,要根據婚后雙方的收入,對家庭的付出,對孩子的付出,法律會給予一定考慮!至于孩子,根據收入高的收養的原則,還要考慮到孩子成長的環境,適合不適合跟他或她!
其實既然你愿意離婚了,單身一人就是勝利,感情解脫了勝利了,對于婚后財產的分割就不用那么較真了吧,該是你的能全拿更好,如果能拿到七八成也就知足吧!
人的一生有人和自然,人與人以及自己與自己利益矛盾的內心三種平衡要把握!贏了有時也不是真贏,輸了也不是真輸,心理平衡要靠自己去修,這樣才能更加幸福!
謝謝大家,希望我的分享能給您帶來幫助!
從古至今,大多是男性主宰這個世界。隨著社會的發展,那個男尊女卑的時代也隨著社會的進步離我們越來越遙遠。女性開始走出家門,獨立自主地過自己想過的生活。
婚姻不再是男性束縛女性的魔咒,女性也不必為了一紙婚書一再隱忍。離婚變得越來越普通,即便是這樣,女性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依然不被公平地對待。
2019年婚姻法新規,給了女性當頭一棒。新婚姻法明確規定這4種財產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離婚歸男方一人所有,女方哭鬧也沒用。
一、婚前由男方全款購買的房屋
很多女人在結婚時都要求男方有房,可是,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就算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離婚時房子依然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分割。
二、男方在婚前準備的汽車、家具、鉆戒和項鏈等,在離婚時也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男方因工傷獲得的賠償
很多男人為了養家糊口,工作都很拼命,常常加班、熬夜、應酬,有些人甚至不得不從事非常危險的工作,像貨車司機、高空作業等。在這個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工傷。
如果男方因為工傷獲得賠償,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四、男方父母聲明只給男方的遺產或者贈與
很多人結婚時,大部分是男方的父母出錢買房,有些豪氣的父母甚至一次性支付房子全款。這種情況下,房子屬于男方的財產,這個無可非議。
另一種是,婚后,如果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視為對男方一人的贈與。還有,男方父母去世后,遺囑明確表示自己名下財產歸男方所有的,也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另外,男方在向女方提出結婚時,置辦的彩禮也不再是贈饋給女方,有3種情況下彩禮是要悉數歸還的。
一、 雖辦過酒席,但未領證登記結婚的。
在農村,很多人可能覺得只要在家里辦過喜酒,就算不登記也算結婚了。可是,如果在領證之前因為不合適無法生活在一起,男方有權向女方要回彩禮,而且一分都不能少。
二、登記結婚但雙方未生活在一起的。 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就不能算結婚,如果女方帶著彩禮走了,男方有權要回。
三、因支付彩禮導致男方家里背負債務的。 很多男方家庭經濟條件差,為了結婚不得不四處借錢才湊夠彩禮,男方的家庭也因此背下巨額債務。如果雙方因為不合適分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退回彩禮錢。
看完這些條款,我想很多男性心里都有些小得意吧。看,就算你嫁給我,我的東西還是不屬于你,你要走了,休想從我身上拿到好處。
女性呢,只有一地的心酸,心酸過后還是得生活呀。新婚姻法看上去對女性的確有些殘酷,正是這種殘酷,逼得女性不得不離開那個自以為是的安樂窩,自力更生,獨立自強。
沒有人會在安逸的生活下,愿意去獨自奮斗,既然生活給了你想要的生活,那奮斗是毫無意義,自討苦吃的。新婚姻法就是要打破這種安逸,逼女性不斷成長,讓她們意識到危機。
當然了,婚姻法的初衷是保護婚前男性及男性家庭的利益,既然可以保護男性的婚前財產,那也可以保護女性的婚前財產。如果女性在婚前就為自己準備一部分財產,就算哪天不想過了,需要離婚,那底氣也足。任何時候,依靠自己才是人生最大的保障。
婚姻法是不公平,可這個世界不公平的事情多了去了,不是你我可以左右的。我們沒辦法改變,不能打破規則,那就適應規則,想辦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是明智之舉。
以前的舊法工人妻兩人分居三年以上作為自動離婚處理,現在的新婚姻法應該雙方同簽離婚協議,經法院牢批改章方為有效,夫妻雙方財產屬于兩個人所有 ,你買的房不管有沒有簽名,只要法律上這承讓她屬于你妻子,她都會有財產共享權。你說她在銀行取走13萬,這也屬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你有證據,證實這筆屬于她取走了,你可通過向法院申訴的
對于這個問題呢,首先要明確男方父母的出資跟房屋的產權歸屬是兩個概念,一個是債權,一個是物權,是不一樣的法律性質。
首先根據你題目的描述,可以確定這個房產是你們結婚之后買的,結婚之后所購買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即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這個房產應當是男女雙方都占有一半的房屋份額。
至于男方父母出資的問題,要看具體的情況。這種出資可以有兩種性質,一種是借款關系,另外一種就是無償的贈與。
如果男方父母有關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給夫妻雙方的,那么現在夫妻雙方如果面臨離婚,應當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來償還。所以這種情況下,男方父母是可以要回這個出資的。
但是假如沒有相關的借款證據,有可能認定為是男方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就不好往回要了。
但是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很多離婚的家庭都會涉及到父母用畢生的心血為子女買房的問題,最后因為子女離婚而使財產付諸東流的這種情況。所以現在很多法院通常也會支持男方父母主張借款的關系,來要回相關的出資,所以建議男方父母能夠積極收集盡量證明屬于借款關系的證據,來挽回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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