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十五年離婚房子婚前買的_婚前房產離婚后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房產登記在結婚登記之前,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在沒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婚前一方購買、產權證在婚后取得歸個人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房屋為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支付首付付款后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婚前財產。
3、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投人有債務的應當返還。
4、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于雙方協商,并為共同所有的是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首付部分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婚后還貸及房子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均分。
車子屬于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方父母婚前首付所買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屬于對兒子的贈與。首付部分是男方的個人財產,若離婚不能分割。
而婚后男方還貸,用的錢雖然是男方的個人收入,按法律規定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后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而房子隨市場價格增值,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這部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均分。
即根據各部分價值比例構成,離婚時房子歸一方所有(這里適于歸男方),并由男方給付女方相應部分的折抵價值。
車子屬于男方父母對其婚前贈與,是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歸男方所有,不能分割。
既然是婚前買的房子,售樓處不應該找你配偶去簽字,除非你配偶上產權證?或者是買房合同上有其名字?否則的話,房子與其沒有關系,辦產權證也無需其簽字。若售樓處堅持讓他簽字才肯辦產權證,你完全可以委托律師找售樓處交涉,指出其錯誤做法。若其仍然不改,應該將其訴上法院,狀告其侵犯你的合法權益。
謝謝邀請,樓主提的問題是,婚前房產是一方購買,結婚幾年后離婚,增值部分和減值部分應該怎么分的這個問題。不是說你想得到就能得到的,肯定得依據法律法規,才能得到靠譜的答復。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誰出資,誰買房,房產的確權就是屬于誰的。房產的確權者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絕對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合法的個人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再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夫妻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屬于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的。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它的歸宿性質,永遠是屬于個人擁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由此可見,婚前一方買的房,無論貶值或者是產生了任何孽息,升值,利益是屬于個人擁有的,損失也是個人承擔,可以說,與對方沒有半毛錢關系。因為,它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依照法律法規,另一方對該房產沒有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