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的監察范圍_監察機關的職責?
特邀律師
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
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監察機關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1、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
3、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
4、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
5、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權限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
監察機關職責:
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監察機關作為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其監察對象不能包括人大、司法等機關工作人員。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提出,《行政監察法》修訂中考慮到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如果對其他六類公務員進行監察,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監察法》所應當調整的范圍,應將其他六類公務員排除在監察對象的范圍之外。
如何學習好、落實好、執行好監察法,全方位開展監察工作是當前監察委員會亟待研究解決的課題。筆者通過學習監察法,開展基層監察工作調研,并進行深入思考,歸納出以下幾點工作對策。
學習貫徹監察法,深刻認識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要認真學習監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點、把握要義、學懂弄通,增強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要結合開展“七五”普法,組織形式多樣的宣傳貫徹監察法活動,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動自覺,為開創新時代振興發展新局面提供堅強保證。
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建立法治、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要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工作運行機制,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發揮紀法雙劍合璧戰斗力,提高反腐敗效率,實現執紀審查與依法調查有序對接、紀法貫通、法法銜接。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深入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強化監督問責,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要建立監察辦案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模式,加強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確保案件質量。要建立監察機關內設機構對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相互協調、互相制約的協作配合機制,抓好公務流程監控和行政執法監督,完善監察信息反饋制度,構建全新的監察體系。要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遵守監察權限和監察程序,認真執行向上級請示匯報制度,防止擅自擴大范圍和濫用調查權,提升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堅持問題導向,全方位、全覆蓋開展監察工作。要依法適用監察建議,做好紀法銜接,堅持紀在法前,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開展預防警示教育活動,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最大限度減少存量腐敗、遏制增量腐敗,堅決維護紀律的權威性和法律的嚴肅性。要強化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等重點領域的監察,對握有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權的行政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關鍵少數、關鍵崗位、關鍵環節”做到全方位監察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要瞄準農村基層反腐敗存在的短板,深化扶貧領域腐敗問題的治理,深挖細查危房改造、涉林、涉農等領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職務犯罪案件,做到監察全覆蓋,無盲區,以反腐敗的成效取信于民。要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正義相統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好法法銜接。依法使用12種調查措施,嚴把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證據標準,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真正辦成鐵案,讓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強化自身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要認真落實監察官制度,進一步整合監察力量,優化配置人員、科學定崗定責,促進檢察機關轉隸人員與監察委人員的深度融合,增強監察人員做好監察工作的光榮感、責任感和使命感。要開展監察崗位培訓和業務練兵活動,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從嚴問責,全面提升政治素質和監察能力,特別是提升發現問題線索、調查取證能力;提升準確分析案情、突破案件能力;提升運用法律、法規、政策的能力,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要建立監察工作接受監督機制。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提升監察工作透明度,提高監察效能。
我國的監察機關有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由基本職權和輔助職權兩部分構成。基本職權是行政監察機關職權的核心,反映行政監察機關的性質。輔助職權是為了使行政監察機關更有效地履行職責而賦予行政監察機關處理相關事務的權力.
基本職權包括:(1)檢查權。檢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2)調查權。調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專門調查的權力。(3)建議權。建議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督部門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的權力。(4)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違反行政紀律的監督對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給予行政處分的權力。
輔助職權包括(1)查詢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管轄范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進行查詢。(2)請求協助權。行政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法案件時,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3)獎勵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