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包括哪些_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什么?
特邀律師
是政府部門,監察機關是對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糾舉的國家機關。屬于國家機關中的監察機關。
因為「監察法釋義(54)」監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本條是關于監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設定監察機關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的義務。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監察工作信息發布機制,在主流媒體和主要網站第一時間發布監察工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流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監督。尤其是對于社會廣泛關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件查辦等工作,監察機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二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民主監督一般是指人民政協或者各民主黨派等主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重點監督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社會監督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輿論監督一般是指社會各界通過廣播、影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傳播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形成輿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增強黨自我凈化能力,根本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要把監察機關的自我監督與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構建日臻完善的監督和制衡體系,把監察機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監督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依法監督與非法干預不能混為一談。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正是針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非法干預而言的。這是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能的重要保證。在實際工作中,監察機關要注意把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同無理干擾、非法干涉區別開來,自覺地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從而保證監察職權的正確行使。
每年都招考公務員,其中有國家機關公務員,那么國家機關有哪些?這個問答,我的理解是,您是不是想問,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呢?
我的回答是這樣的:每年招考的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是由國家公務員組織考試,在國家公務員局網站上報名的公務員招考,主要是:
公務員是根據《公務員法》規定的,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財政負擔工資的國家公職人員,根據層級有:中央、省、市、縣、鄉鎮這五級公務員,您提問的應該是中央級國家機關以及其直屬機構(派駐到各地、省市縣鄉鎮的都有),具體有:
1、中央黨群機關:這主要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各機關部委,
2、中央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3、中央政協機關: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
4、中央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5、中央監察機關:中央紀委監委,列中共中央機關系列
6、中央級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
7、中央群團機關:主要有共青團、婦聯、工會、全國工商聯、科協等
8、中央級民主黨派機關
9、國務院直屬機構派駐地方的機關:國家稅務局、海關等派駐機構
10、國務院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所屬直屬機構:主要有氣象局、地震、水利的流域管理機構、海事機構等
總之,每年都招考公務員,其中有國家機關公務員,那么國家機關有哪些,主要是每年的中央級機關招考公務員。
以上回答,如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謝謝您!
(1)監察立法。它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監察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按照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發布有關監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2)執法監察。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法規、政策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進行全面的或專項的監督檢查,使其廉潔高效地做好行政工作。(3)廉政監察。是指各級監察機關對其監察對象是否清正廉潔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糾舉、懲處違法違紀人員。(4)效能監察。是指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效能(亦稱工作效能)進行的監督、檢查。目的在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協調配合,高效率、高質量地履行職責。(5)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6)查處違法違紀案件。(7)宣傳教育。(8)監察隊伍自身建設。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擴展資料: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有以下行為可依法給予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監察法肯定了幾年來監察機關認真履行監察職責,及時檢查處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在維護中央權威,保證政令暢通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機關在新的歷史時期的這一基本職能,為確保監察職能的有效發揮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監察法的制定,將監察工作納入了以國家法律進行規范的軌道,加強了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依法行政、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警示、激勵國家公務員嚴格遵守行政紀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在監察活動中,向行政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減少工作失誤;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查處,依法進行紀律制裁。同時,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勵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忠于職守,清正廉潔,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行政環境,進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潔高效地工作,達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