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什么意思_什么叫做無過錯責任?
特邀律師
工傷認定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他人還是自己,只要受害者是非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傷害,哪怕存在違規操作,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無過錯責任判斷的主要依據就是,受傷害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主要是指工傷認定中,不因為勞動者存在違規操作等客觀過錯為理由不予認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享受工傷治療和工傷賠償的權利。防止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違規操作為理由不予認定工傷,導致工傷者得不到好的治療和休養修復。
下面為您詳細解析:
一、勞動者受雇于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在使用機器從事生產活動過程中,都存在對勞動者造成傷害的可能。
1.實際工作中,因為勞動者是人,工作中不存在百分百精準,而人跟機器相比,相對弱小的多。所以,工傷認定中,只要是非主觀故意造成事故傷害,都應當給予認定工傷。
2.舉個例子,小王入職不到一個月,機器上明明貼著警示標識,不準隨意按壓紅色按鈕,他還是好奇按了一下,結果造成手指被機器壓斷。
這種情況,小王不是想傷害自己借機拿工傷賠償金,而是無意中被機器傷害。是發生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認定中,對于主觀故意造成工傷的情況,是不予認定工傷的。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存在以上三種情形的,不予認定工傷。
舉例說明:小南聽說,工傷骨折就能評上十級,能獲得將近十萬的賠償金,于是工作時故意把手指頭蹭到了機器上,導致骨折,但這一切,恰好被頭上的攝像頭錄了下來。 經過勘查視頻錄像,判定小南是故意的,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傷。
三、工傷無過錯原則,并非完全免除責任人的責任。
1.工傷事故的發生,如果是因為違規操作,則雖然工傷認定、治療、賠償全部依照工傷規定進行,但是如果勞動者因為違規操作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單位責任人錯誤指揮,則追究責任制的責任。
2.也就是說,無過錯原則,并非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一旦造成損失,勞動者要賠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認真調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訓,重大事故或者必要時還要對事故中的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工傷無過錯原則”,并非是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關鍵是要區分工傷事故過程中,勞動者是過失行為還是主觀故意導致。如果是主觀故意,則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只有非主觀故意的事故,哪怕存在違規操作,也會被認定工傷。因此,正確理解和運用工傷事故中“無過錯原則”,對于加強工傷事故的預防和保障廣大職工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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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而是以已發生的損害后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判斷依據的歸責原則。 但是從法理上說,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無過錯責任”,所有的法律責任都是由過錯引起的。法律文件和法學著作中之所以出現“無過錯責任”的字眼,只不過是因為立法者和法學家們還沒有認清行為人的過錯,或者是因為立法者對行為人的要求太低罷了。 火車壓死人,鐵路公司一般要對死者的家屬給以賠償。這經常被當做無過錯責任的典型事例來運用。但在實際上,并不是鐵路公司沒有過錯,而是立法者和法學家們沒有認清鐵路公司究竟錯在哪里。這種認不清錯在哪里的問題也與立法者對鐵路公司的要求偏低有關。人們通常認為,火車速度太快,剎車困難,壓死人不能怪罪駕駛員,也不能怪鐵路公司。所以,即使讓鐵路公司承擔一些責任,也要說他們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是,如果我們換一個視角,換一種要求,馬上就會發現鐵路公司的過錯。試問,鐵路公司為什么不在鐵路沿線多派值勤人員以阻止行人靠近路軌?為什么不能研制并使用更先進、更安全無害的火車? 所以,真正無過錯的責任是不存在的。煙臺大學郭明瑞等先生在《民事責任論》一書中指出:“法律之所以規定從事某些活動或實施某些行為者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是因為其沒有盡到法律上的義務,……同時也因為造成這些損害是不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的”。不知道各位注意到沒有,這里的“沒有盡到法律上的義務”和“不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難道還不是過錯嗎?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
1、構成要件:a 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b 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c 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d 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2、舉例:你買的電器漏電,因此而受傷。你去找生產商索賠,他雖然沒有過錯,但是會無條件賠你。
3、總之,無過錯責任原則一定要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不能以法官意志為轉移,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尤其應當注意的是,要把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正確區分開來,做到“罰當其責”。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產品缺陷責任、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2.環境污染責任、3.高度危險責任、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一、什么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三、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免責條件。但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須由生產者舉證證明。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只有一個免責條件,即損害結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了四個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免責條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是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是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此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并不相悖。農藥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其他如《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放射事故管理規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同樣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③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4條未規定免責事由。《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十分明確地指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將有無過錯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免責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錯,不減輕。《侵權責任法》第78條。二是第三人的過錯。由第三人與飼養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83條。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舉證證明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對于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行為人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就此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是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在現實生活中,可能遇到這樣的情況:一般侵權行為導致損害,但當事人沒有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無法適用;特殊侵權行為導致損害,但存在免責事由,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法適用。并且不歸責,又會導致不公平情況的出現。因此,公平責任原則的產生,滿足了解決這些問題的需要。也就是說,雖然公平責任原則是中國民事責任領域的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但其適用具有補充性。擴展資料: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1、性質不同。過錯責任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無過錯責任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征;
2、前提不同。過錯責任以存在過錯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比如說故意傷害,無過錯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比如說產品質量責任;
3、判斷條件不同。無過錯責任行為人不必過錯,過錯責任有過錯。 具體釋義: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是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