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_什么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特邀律師
簡單地講,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責任人承擔責任是以其有過錯為要件的,無過錯就無責任;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實質上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所不同的在于舉證責任上,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證明責任人有過錯)在受害人,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在責任人,如果責任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責任人承擔責任不以其有過錯為要件,雖無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該承擔責任的,就必須承擔責任。
你好,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二者區別為:A.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B.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C.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于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在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即使能夠證明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除非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一、舉證方式1、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要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需就行為人具有過錯提出證明。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一般侵權待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受害人應承擔過錯的舉證責任。2、過錯推定責任中,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行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證明其沒有過錯則將被推定有過錯。舉證責任倒置正是過錯推定的重要特點。二、行為人過失認定1、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妥為不同程度以確定行為人的不同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責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沒有過錯或過錯輕微而導致責任減輕。2、過錯推定責任中,由于行為人的過氏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則過錯程度就很難確定了。三、行為人過失程度1、過錯責任嚴格區分了加害了的過錯與混合過錯的情況,要求在混合過錯中適用比較過失規則。2、過錯推定責任中,由于過錯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難確定被推定出來的被告的過失程度,并以此與原告的過錯相比較,所以也很難用“比較過失”理論。3、在過失的推定,特別是在特殊的過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過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為的人的過錯的推定,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為造成的。擴展資料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雖然受害人對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都不負舉證責任,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1、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要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需就行為人具有過錯提出證明。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一般侵權待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受害人應承擔過錯的舉證責任。2、過錯推定責任中,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行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證明其沒有過錯則將被推定有過錯。舉證責任倒置正是過錯推定的重要特點。3、侵權一般構成要件是侵權行為侵權人過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一般侵權行為要以侵權為行為存在過錯為要件,而且是要件都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無過錯責任,就是撇開了侵權人過錯這個要件不問,不管侵權人有無過錯,只要有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即構成侵權。4、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對“反社會性”行為的制裁,而是對于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為基礎來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因而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為并預防不法行為發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責任所固有的含義。擴展資料:在民法上,過錯推定是指原告能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又可分為一般過錯推定和特殊過錯推定。一般過錯推定,指在某些情況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并造成損害的負民事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損害不是由于他的過錯所致,可以免除責任。特殊過錯推定指行為人必須證明有法定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無過錯的,才能對損害后果不負責任。一般來說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下才能免責,因此,此種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極為類似,有學者把無過錯責任分為絕對無過錯與相對無過錯,而相對無過錯即相當于過錯推定,但兩者實際上有根本的區別。第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第二,從最后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于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并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產品缺陷責任、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2.環境污染責任、3.高度危險責任、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工傷認定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他人還是自己,只要受害者是非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傷害,哪怕存在違規操作,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無過錯責任判斷的主要依據就是,受傷害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主要是指工傷認定中,不因為勞動者存在違規操作等客觀過錯為理由不予認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享受工傷治療和工傷賠償的權利。防止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違規操作為理由不予認定工傷,導致工傷者得不到好的治療和休養修復。
下面為您詳細解析:
一、勞動者受雇于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在使用機器從事生產活動過程中,都存在對勞動者造成傷害的可能。
1.實際工作中,因為勞動者是人,工作中不存在百分百精準,而人跟機器相比,相對弱小的多。所以,工傷認定中,只要是非主觀故意造成事故傷害,都應當給予認定工傷。
2.舉個例子,小王入職不到一個月,機器上明明貼著警示標識,不準隨意按壓紅色按鈕,他還是好奇按了一下,結果造成手指被機器壓斷。
這種情況,小王不是想傷害自己借機拿工傷賠償金,而是無意中被機器傷害。是發生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認定中,對于主觀故意造成工傷的情況,是不予認定工傷的。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存在以上三種情形的,不予認定工傷。
舉例說明:小南聽說,工傷骨折就能評上十級,能獲得將近十萬的賠償金,于是工作時故意把手指頭蹭到了機器上,導致骨折,但這一切,恰好被頭上的攝像頭錄了下來。 經過勘查視頻錄像,判定小南是故意的,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傷。
三、工傷無過錯原則,并非完全免除責任人的責任。
1.工傷事故的發生,如果是因為違規操作,則雖然工傷認定、治療、賠償全部依照工傷規定進行,但是如果勞動者因為違規操作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單位責任人錯誤指揮,則追究責任制的責任。
2.也就是說,無過錯原則,并非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一旦造成損失,勞動者要賠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認真調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訓,重大事故或者必要時還要對事故中的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工傷無過錯原則”,并非是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關鍵是要區分工傷事故過程中,勞動者是過失行為還是主觀故意導致。如果是主觀故意,則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只有非主觀故意的事故,哪怕存在違規操作,也會被認定工傷。因此,正確理解和運用工傷事故中“無過錯原則”,對于加強工傷事故的預防和保障廣大職工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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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質不同。過錯責任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無過錯責任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征;
2、前提不同。過錯責任以存在過錯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比如說故意傷害,無過錯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比如說產品質量責任;
3、判斷條件不同。無過錯責任行為人不必過錯,過錯責任有過錯。 具體釋義: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是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3、無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區別如上,在發生事情的時候要運用過錯推定原則來進行處理的時候,當事人如不太了解的時候應該要找專業律師來輔助。區別無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推定原時,可以來華律網找律師提供對自己有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