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素_哪些行為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特邀律師
1、尋釁滋事是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是從我國1979年老《刑法》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罪名。
2、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1、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行為。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并且希望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精神上的滿足。根據我國現行刑法239條認定,接受刑罰處罰。
尋釁滋事罪該如何認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一)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二)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2、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和一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人員即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尋釁滋事罪
(一)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