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情形_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是?
特邀律師
1、以下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是: 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監事會主席D:董事長2、下列事項不屬于必須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減注冊資本 C:發行公司債券 D:變更公司形式 3、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4、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哪項職權: A:決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C: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D: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5、下列哪項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A:檢查公司財務 B:對違反法律的董事提出罷免建議 C: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D: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對任何一個公司(除特別說明外,以下所稱公司均指有限公司)來說,其股東會均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一般是在每會計年度召開一起或幾次,而臨時會議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任何時候都可能召開,那哪些人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呢?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前述規定是《公司法》強制性規定公司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情形。因此,就算是公司章程也不得剝奪召集權人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但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情況下召開臨時股東會,具體可以參照《公司法》第一百條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規定,主要有(一)董事人數的限定;(二)公司未彌補虧損的額度等。 又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的,應該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履行召集股東會的職責,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履行前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履行前述職責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只有先窮盡內部程序后,有召集權的股東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 綜上,本文認為,在公司章程未作規定的情況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護著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但應遵守一定的內部召集程序。
1、對于股東數量的要求不同。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對于董事數量的要求不同: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是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或者是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3、對于未彌補的虧損的數額要求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出現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不能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情形:代表l/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