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后工資算共同財產嗎_離婚訴訟期間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一方起訴離婚后到判決離婚之前的收入屬于共同財產,只要是沒有離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起訴期間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夫妻離婚起訴期間掙的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約定算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你好,在雙方未做約定時,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夫妻雙方是否約定財產歸屬。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是可以采取約定財產制的,也就是兩個人協議商量財產如何分配,通常所說的就是簽訂婚前協議,事先商量好了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屬于雙方。當然這種婚前協議在普通婚姻關系中還是比較少見的。
除了婚前協議外,婚姻存續期間可不可以約定財產歸屬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們雙方自愿,也沒有損害別人的利益,是可以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否則有可能就無法適用約定了。
約定的形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簡單來說,如果雙方約定公積金屬于個人財產就不得分割。
第二,若沒有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可以分割的前提是確定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也就是登記結婚之后。如果存在結婚前已經積攢的公積金是不可以分割的。
第三,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補償規則。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所以分割也不是一概而論的,一般也只有在離婚時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平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有平等權利的,建議還是多溝通多商量,避免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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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期間,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婚姻關系并沒有解除。只有在法院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生效后,雙方的夫妻關系才依法解除。因此,在離婚訴訟期間內產生的收入(無論是一方的,還是雙方的),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的歸屬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你們的夫妻關系并沒有解除,所以對方與其他人在一起的行為是不可行的。 同時,法律關于“重婚”有明確的界定。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來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