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防衛過當_入室搶劫或行兇居民可以無限制防衛嗎?
特邀律師
我想請專家解釋什么叫正當防衛?標準是啥?假如發生在您身上,您能否拿捏得準?有人欺凌您的妻兒會怎樣?您躲在一旁觀看嗎?還是橫量完怎樣不傷及施暴者嗎?偽君孑,你等警察叔叔吧,就不知你頭上的帽子綠成啥樣。
案情經過: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在院里尋找行兇者;
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后搶救無效于2月4日死亡;
尸體檢驗鑒定結果為:王生娃死于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顱腦損傷。郭三祥的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一審認為,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于故意傷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于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后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后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經過和法院的事實認定,王生娃入室行兇無疑,但疑點在于王生娃的行為為何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連看三斧,其主觀故意是什么?
我國刑法實行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不是僅僅根據犯罪嫌疑人說的自己想干什么來定性其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結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頭部、他人的喉嚨、刺他人的心臟部位等,你說是為了造成傷害是說不過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難說是去取人性命的。
這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維應該是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門認定其為故意傷害,內心確信的緣由是什么?
二、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查明其行為細節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于法益保護的思維
這是一起入室行兇的案件。
未經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昆山反殺案有錄像很清晰的反映了雙方爭斗的過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細節恐怕就只有靠在場當事人的陳述來反映了。
一審認為,二人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二審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后造成死亡。
這里就有兩個問題:
1、因為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三人不擊打他是否能夠制止他的繼續傷害人的行為?
他會不會放下木棒不再傷人,或者說不放下木棒而攜棒逃跑?也就是說,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報道和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沒有看到他有主動離開的意愿,卻有繼續行兇的行為。
這里一個很重要的情節需要考慮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發現后在用木棒和雙響炮主動打擊別人。
2、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動彈”的含義?是否指傷害能力?
因為就案情來說顯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動了,二人還在打。
大冬天,內蒙凌晨的4點左右,天還是漆黑的。在瞬間的打斗中,誰又能看清他從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到喪失行兇能力而其動作變的僅僅是動彈了?
還有一個,前面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后面的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那么這個限度的節點是哪里?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時,還得仔細考慮對方的行為到什么程度是喪失其行兇能力,這不就是要挑戰高難度了嗎?
一個個案正當防衛行為的成立,遠不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勝利,全民的狂歡也代表不了什么,制度與現實看似很近有時很遠。
入室行兇,將人刀砍斧剁,結果被擒殺致死,防衛人還能承擔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門能夠阻擋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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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來我家偷東西,滑倒摔死了,還需要我來賠償損失?這是什么邏輯?如果按照你說的,那是不是我應該把家里的地板全部摳出來,換上防滑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保護小偷或者強盜!
首先這是個假設,也只能是個假設,小偷入室行竊,這本來就是犯罪,如果還要對犯罪分子進行人身保護的話?那么這簡直就是在對法律的褻瀆。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群眾財產和人身安全,懲罰犯罪分子的,如果要對犯罪分子再進行賠償的話,豈不是本末倒置?讓人情何以堪?
另外,按照你這個思路,從到一角度來講,我是不是還應該準備個標識掛在門口,上邊寫到:“地面濕滑,請小心盜竊,以防摔倒”呢。這是一個完全行不通的邏輯。
首先,小偷行竊,這屬于犯罪行為,對于這種行為要嚴厲打擊。如果在行竊中一旦被發現,不但要進行報警和抓捕,更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就是說,在與歹徒搏斗的過程中,寧可讓對方受傷,也不能讓自己受傷,這是正確的做法,而這種做法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說,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就是處于此而考慮的。
其次,如果真的有這種現象發生:小偷在行竊的過程中自己摔傷,或者是已經失去了反抗的能力,那么這個時候,作為當事人該怎么辦呢?該出手相救嗎?個人認為,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我們應該伸出援助之手的,畢竟小偷也是人,畢竟他已經失去了抵抗能力,成為了弱者。就像戰爭中,對俘虜和傷員要優待一樣,應該給予積極的救助。
總之,對于小偷、對于犯罪份子,要嚴厲的打擊和處理,但是,當他們也需要幫助的時候,盡管是發生在犯罪的過程中,世人還是應該給予幫助和救援的,畢竟他已經失去了犯罪的能力,畢竟他也是人,畢竟他需要幫助!
謝邀請,可以,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容易被判成防衛過當。我國刑法在正當防衛制度中規定了無限防衛權,我所理解的,你的問題無限制防衛應該是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不負任何責任,比如昆山反殺案。
按照你所說的入室搶劫和行兇,是正在發生的嚴重暴力犯罪,可以實施無限防衛。
撇開法律的層面,歹徒已經入室了,威脅到家人的性命和安全,此等情況下,怒而采取無限制防衛,也是本能,冒著坐牢的風險也要先弄他,保護家人最為重要。考慮過多,只能讓壞人,惡人更加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