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中介的責任和義務_二手房買賣中,中介的義務有哪些?
特邀律師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2、使用狀況調查。3、行情調查。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買賣房屋中介的責任包括哪些
房屋中介在為買賣雙方提供居間服務時,前期往往與買方、賣方三方共同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及《傭金確認書》,以此確定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而這種協議的簽訂,往往是對買方、賣方規定的義務較多,權利較少,而房產中介對自己的權利約定過多,義務過少或沒有,具體說來:
1、首先,你應該看看中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中介有義務配合對方完全履行完畢合同。如果有,則可以要求中介承擔相應責任、履行義務。如果中介拒不履行,可能涉及要求中介退費的問題。
2、一般而言,中介只是促成雙方簽訂合同,最多也不過配合雙方辦理過戶手續等,并沒有保證一方完全履行交房或交款的義務,除非有特別約定。
3、如果中介沒有特別約定,出現此種狀況,中介也無過錯,則中介不承擔責任了。賣方不搬走,買方應該依據買賣合同,起訴要求交房并要求買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如果買方因此解除合同,一般也無權要求中介退還中介費,因為中介已完成促成合同的義務,但如果中介已收取代辦過戶等費用,但又未辦理上述業務,這些可能涉及退還問題。
二、怎樣防止二手房中介亂收費
首先,進入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場所不要馬上簽二手房中介服務合同。賣房人或者購房人進門后首先應該認真閱讀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合同格式條款并謹慎思考,不急于簽字,謹防掉入合同霸王條款陷阱。一些二手房買賣中介慣用的伎倆是,消費者進門就遞上格式合同,不容你看清楚就催促你簽字。
其次,很多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企業中,店堂收費公示牌和合同中,絕大多數只寫明了收取中介服務費標準,但不寫明收取中介服務費對應的服務項目。中介企業應該給買賣雙方提供哪些服務,中介企業有的說不清楚,認為買賣雙方自己簽訂買賣合同就算完事了。有的標明中介服務費保底最低收1000元,有的各收買賣方成交價的1.5%。消費者對于超過標準的部分應理直氣壯地拒付,而且應要求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企業提供對應的服務項目。
最后,二手房中介服務企業收取了中介服務費后,就應該提供對應的代交買賣房屋的各類稅費服務,但必須按照物價部門審核的標準收取,二手房中介服務企業不得加收金額,還必須提供各類稅費的原始發票給消費者。
二手房買賣中介的義務有:
1、如實報告義務合同法425條第1款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這是居間人的基本義務。第2款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二手房買賣中中介負有如實報告的義務。
2、保密義務居間人即中介在居間活動中獲悉委托人的有關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的,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
3、盡力的義務中介應為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項,竭盡全力,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務和其他中介服務,以做好委托任務。
中介需要確保合同簽訂真實有效的責任合同真實有效包括房屋的權屬情況。 中介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二手房的買賣一般是通過房屋中介進行的,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所以對于二手房中介公司的職責也要明確,中介有義務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所售房屋的產權狀況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