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一審終審_一審終審有哪些情況?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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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二審判決而言,省高院二審判決書送達之日,立即生效。二審判決書中明確寫明:本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生效。對方即使申請再審,在再審期間,一般也不會停止執行。
不是的。可以一審終審的案件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確認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實行一審終審。 另外民事案件確實分為獨任和合議庭兩種審理形式的。
【每日講法觀點】一般有一方申請再審,意味著法律文書已經生效,而具有履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在生效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申請再審并不影響執行程序,除非再審法院書面裁定中止執行程序。
什么是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一方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如果上訴以后對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再審。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是適用一審終審,因此一審判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服只能申請再審。
再審,又稱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如果發現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卻有錯誤或存在程序違法等情形,依法提起并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
再審一般有三種啟動方式,分別為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能否啟動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申請再審是否會影響執行?
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并不會影響執行法院的執行程序。
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后,法院認為原審裁判文書確有錯誤或者有其他應當啟動再審程序的情形,法院可能會啟動再審程序。當再審程序啟動以后,法院很有可能做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再審法院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后,執行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
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一般有哪些情形?一般主要有如下幾種:
- 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文書;
- 原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
- 原裁判文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 原裁判文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沒有經過質證;
- 符合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書面申請后,未獲準許的;
- 原裁判文書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 原合議庭組成不合法,違反回避規定;
-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合法的客觀原因沒能參加訴訟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 未經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的;
-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 原裁判文書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判決、裁定的;
-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
總結
對于小額訴訟程序,一般都是一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判決以后,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只能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并不一定必然導致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沒有啟動再審程序,就不影響案件的執行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可能會裁定中止執行程序。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會根據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主要看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情形。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2.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1.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3.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5.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6.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7.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8,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