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在醫院要不要折抵刑期_監視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特邀律師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采取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監視居住分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和指定監視居住,其中指定監視居住根據刑訴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以相應折抵刑期。
可以。
但是注意,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才能折抵。
刑訴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根據2012年3月14日修正版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問題的由來:
關于判決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的問題,一般是規定在《刑法》內,比如在1979年版和199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都對刑期折抵問題有相關規定,但是,兩個版本的《刑法》都只對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拘留、逮捕)的情況作出了規定,并未對“監視居住”是否折抵刑期問題進行規定。而1979年版和1997年版的《刑事訴訟法》根本沒有涉及任何刑期折抵問題。
而對于監視居住是否能折抵刑期的問題在實踐中卻不可避免。
1984年,河南省高院對此問題,曾專門致函最高院尋求答復。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專門做了批復,即1984年12月18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監視居住期間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主要內容為: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4〕豫法辦字第15號《關于監視居住是否折抵刑期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見,我們認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這一強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動區域,并對被告人在此活動區域內的行動自由加以監視,而并沒有規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只有在“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對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執行監視居住的期間,不予折抵刑期。”
可見,當時最高院的的批復主要精神就是,監視居住不能折抵刑期。而當時施行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1979年版本。而之后1997年版的《刑法》和《刑訴法》也沒有對此問題進行專門規定,導致這一批復一直沿用到2012年版的《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
現行法律關于刑期折抵的相關規定:
根據先行199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謝邀!
涉及這樣的案情,為何要逃走呢?
已經被取保候審了,開完庭,基本能夠判個緩刑,還要逃走,嫌事不大呀。
你敘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議如下:
第一、你需要搞清楚的是,派出所送去的是監獄,還是看守所?
因為你朋友涉及的案件不屬于可以缺席審判的案件,你的朋友應該還沒有被判刑,這樣的情況下,他應該是被送去的看守所。
第二、監視居住的處所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一種是無固定住處的,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對在嫌疑人家里監視居住的沒有進行規定,也就是說,在家里被監視居住的,不折抵刑期。
你朋友的案情很輕,應該盡量爭取緩刑或者管制等刑罰。
感謝邀請!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但監視居住是一種比取保候審更加嚴重的強制措施。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兩者區別。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也就是說,在取保候審期間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但一般局限于所居住的市、縣。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做到隨傳隨到,不能做出有礙偵查的事。并且,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可以視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不能進入特定場所、見特定的人、做特定的事等。
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監視居住和拘留是沒有本質區別的,只不過羈押場所和生活條件不一樣。
與取保候審相比,監視居住的人身自由更加受限,一般只能在特定居所里自由活動。監視居住的執行場所,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住處,或者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可能會有有礙偵查的情形時,可以在專門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強制措施的變更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如果一年之內案件尚未辦結,則需要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當然,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期限經過后很有可能就解除強制措施了。反過來,如果是監視居住的期限經過,便很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監視居住的時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被法院判刑之前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1、如果是被法院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