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詢被監護人的所有財產_被監護人的財產如何使用?
特邀律師
監護人能查詢被監護人銀行賬戶的,
也能代被監護人取款的。
看來老人是有法定繼承人的,至少有兩個女兒的。怎么監護人又是非法定繼承人?這個關系要搞清楚的。監護人只是對被監護人的財產及人身等等直到保護,管理的責任,不能占有繼承被監護人的財產和對被監護人不利的行為。所以老人的所有財產及收入都是老人自己的,他人無權干涉支配和使用的。老人去世后的財產監護人是沒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只能由法定的兩個順序的繼承人來進行。當然,監護人行使監護權的時候可能要產生一定的費用的,這個可以從被監護的財產中支付,或從遺產中扣除的。當然是合理的費用,比如,別人賣豬肉是15元,你不能說你賣的時候是25元。
建議:監護人可以告訴老人,是否能把部分財產遺贈、或者贈與給監護人。這是要老人自愿為前提的。
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十八條 【監護人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處理法律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調查被告財產信息并將相關財產線索提交給法院,一般主要通過以下方法查詢被告的房產、銀行賬戶信息,僅供參考。
第一、通過與被告的來往的交易記錄、銀行流水、合同等文件查詢被告的銀行賬戶。
第二、被告如果是企業的話,可以去工商局調取被告的工商檔案,一般都會有被告的銀行開戶信息等資料。
第三、查詢被告的房產,可以委托律師去房管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一般要去被告的戶籍地和居住地的房管局先查詢被告的房屋坐落信息及房屋登記信息的存根,然后去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的查封、抵押信息。
第四、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到銀行調取被告的銀行賬戶信息。
第五、申請法院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告的銀行賬戶信息。目前全國上千家銀行都已經納入執行查控系統,法院通過該系統就能對被告銀行賬戶實施查詢和凍結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的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查詢申請,由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信息,并采取相應的查封、凍結措施。
感覺回答不錯,請記得點個贊哦?,如有法律問題可以點擊關注并私信我。
無權處置。
這個在法律上似乎是個盲點。大多見于,替無行為能力的父母,長輩,未成年人和精神殘疾人的財產監管。
但監管人所做的一切,都不能以侵占,損害為目的。
說白了就是一個代為看管的權力。別說處置,就是支配都可能欠妥。比如說你可以用那筆資金幫他作點投資理財生意,但收益必須全部歸他。
比如精神病人名下有一套房子。他的任何親屬,是無權把哪個房子賣了的。即使賣房款全部以他的名字存在銀行里也不行。監管人可以把哪個房子代為出租,租金收益用來改善他的生活質量,治療,錢必須都用在他身上,這個是可以的。如果監管人把錢放自己兜里,自己花了。那就違法了。被舉報可能會被剝奪監護權。
可以,目前可以讓醫院開證明,然后讓司法部門經行無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出了鑒定以后,居委會開監護人證明,然后一起去公證處進行監護人公證.然后就可以把被監護人的房子賣掉來治療被監護人的病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在回答之前先簡單介紹一下一些基本的法律關系。無可否認的是,被監護人具有自己的財產權利,任何人自出生起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都享有作為獨立自然人個體所應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利,而差異就在于,具有這些權利,能否獨立行使的問題。對于一個年滿16周歲能夠以自己勞動獲得報酬的以及已滿18周歲的自然人,具有完全行使并參與相關民事法律關系的能力,稱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8-16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16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是以自己勞動獲得報酬進行生活的未成年人,具有相同于已滿18歲獨立個體一樣,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監護人當然不可以隨意處分(未經同意支出、投資等)行為。對于不屬于獨立勞動獲得報酬生活的個體,依然享有相當的財產權,只是相對于完全獨立經濟個體來說,某些重大經濟決策對于被監護人來說仍然不能獨立行使,需要監護人同意。8-16歲之間,被監護人可以獨立支出收入同年齡段行為,一般性購買(棒棒糖、相對數額不太巨大的游戲、玩具等)超過一定數額屬于重大經濟決定,不能獨自行使,須經監護人同意。8歲以下,任何決定都需要經過監護人同意,除了純獲利益行為(沒有不利益損失)“經過同意”在法律上稱為監護人的“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