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的見證人負法律責任嗎_代替別人簽下借據,我要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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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來說,借條上通常會體現兩種人的名字,一種就是借款人本身即債務人的簽名,另外一個就是擔保人的簽名,但是如果是擔保人必須要進行明示,即從借條的內容或者從擔保人的稱呼上,讓人明確看出屬于擔保人,否則一般不會輕易認定是擔保人的性質。
雖然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畢竟這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所以不要輕易在借條上簽名,一旦簽上自己的名字,就意味著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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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是見證存在借款、還款事實存在的證明人。
實務中,見證人的作用非常大,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如果見證存在借款或還款關系,法院應予依法認定該證明關系成立。當然,如果見證人作偽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見證人如果證明存在借貸關系的,應依法出庭并以證人身份如實向法庭陳述所要見證的事實,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見證言詞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要注意區分見證人和擔保人,見證人不是擔保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石城小李答:借條是基于借貸關系而形成的,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證明借款雙方借貸關系最直接、最有效的憑證。
一般來講,在借條上簽名有三種情形:一是借款人簽名,以確認借款事實,該借款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二是擔保人簽名,用以承諾為借款做擔保事實,該擔保人需要借款擔保責任;三是見證人簽名,以證明借款當事人之間的借款事實,見證人作為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還款、擔保責任。
見證人不負連帶賠償法律責任、要負借條證明人的法律責任;一旦借款人不認可借條、見證人負有證人的法律責任,但不負連帶賠償法律責任。 簡介: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適用情況:
1、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產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要寫張欠條。
2、借了他人或單位的錢物到時不能歸還,或不能全部歸還,有部分的拖欠,此時就需寫張欠條。
3、借了個人或公家的錢物,事后補寫的憑證,也可以稱作欠條。 要件: 1、標題 欠條的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體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2、正文 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單位什么東西、數量多少,并要注明償還的日期。 3、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并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