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一審必須開庭審理嗎_一審程序都必須開庭審理嗎?
特邀律師
按正常情況一般是當庭宣判,判決書在5天以內送達,相對復雜疑難的案件是在開庭后10日內宣判,判決書當天送達,如果是特別復雜疑難的案件,要向上一級法院請示,時間上會長一點,但開庭后有一個月(30日)也應該宣判了.如果很特殊的案件(比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的必須層報上去)時間會更長,但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答:我個人認為,二審法官決定不開庭缺乏法律依據。依據刑訴法223條,如果被告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審應該開庭。你可以試試以下辦法:1、請你的律師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見書”,依據刑訴法規定闡述二審應開庭的理由,并將二審拒絕開庭的回復留存備查;2、與檢察機關溝通,取得諒解進行抗訴,抗訴就必須開庭;3、對一審的事實、證據重新審視,轉變思路角度,看看有無可能提交新證據,有新證據就能開庭;4、上述辦法如果都不好使,而且二審判決又讓你不能接受的話,只好慢慢申訴了!
謝謝悟空邀請。題主對法律也太缺乏了解吧,能問出這樣奇怪的問題。這就好比一個人,不分青紅皂白先打死另一個人,然后再千方百計尋找打死人的緣由,你覺得可行嗎?
法律是規范每一個公民行為的標準,是很嚴肅的事情,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要嚴格依照巜刑訴法》的規定辦理。巜刑訴法》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一節公審案件中,從第一百八十六條到二百零九條,具體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應該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法庭職能。包括公布審理時間、地點,提前告知公訴人、被告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證人等人員是否迴避,以及法庭組成人員,宣布開庭,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權利,詢問被告人對法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迴避,交待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然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對犯罪事實進行陳述,法官、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並進行質證;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律師發表辯護詞,雙方互相辯論,被告人亦可辯論,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對庭審中被告是否有罪、罪輕罪重、適用刑罰、認罪態度等情況,進行全面合議,作出當庭宣判或改日宣判。上述庭審筆錄,均要記錄在案,被告人閱讀后逐頁簽名按手印,以防篡改。可見,依法判決是一件多么嚴肅的事,豈能不審就判,拿被告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開玩笑。
有鑒于此,我建議你認真學習巜刑法》巜刑訴法》,學法,知法,守法,當一個好公民,當一個法律的踐行者。
為了
一般在區縣人民法院開庭!因為關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在區縣一級,這樣方便就近,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駕駛司法警車和提押、裝載在看守所羈押的人犯,即被告人,就地到庭由人民檢察院公訴、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質證、控辯雙方法庭辯論辯駁、當庭開展對被告人法制法律法規幫助教育、審理、宣判等等庭審活動!
只要是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案件,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一審都是必須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公開或者不公開審理,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擴展資料: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依法進行下列工作:
①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對公訴案件的審判,一般都應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并依法確定1人為審判長。在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時,還應確定書記員人選。
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③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庭審判,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④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⑤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