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立規扣錢違法_公司隨便規定制度罰款對嗎?
特邀律師
違法
1、員工正常參與生產,公司是不能扣員工的工資的。
2、扣的部分應該是基本工資外的其他項收入。
3、就事論事,公司直自己制定的規則有些是違反勞動法的,只要是扣了就可以到勞動局告它。
4、現在公司運營艱難,員工生活也艱難,公司知道員工現在找工作不容易,不會輕易辭職,所以才敢隨便扣,可以先忍著,積累扣款證據,一次告到它害怕。
這個公司,的罰款辦法,純是違法行為的罰款行為。記言罰,就是較處罰,必須是犯規的行為,才稱處罰,必須有真實的罰款單。不給罰款人的罰款單。這就是不正當行為,巧立明目,惡意克扣員工的工資,這就較人死不明目,沒了錢還的較你無證,無據。這是惡毒的手斷,可能不是一個正規單位上班吧。你自己想想而知做決定,何去何從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單位有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么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無論是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還是學生違反學校紀律,抑或公務員上班吃早餐等作風問題,都不是違法行為——他們固然有錯,但只能采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對他們進行罰款。
即使是對違法行為進行經濟處罰,也只能由相關執法部門作出。比如,一個人開車闖紅燈,只能由交管部門罰款,而不能由這個人所在單位進行罰款。正因為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所以我們看到,在任何黨紀、政紀規定里面,都沒有罰款這項處罰措施。一些單位擅自在內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不僅于法無據,而且是一種違法行為,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很多法律法規對此都有明確規定。比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于罰款。
罰款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且只能由相關執法部門作出。如果員工只是違紀違規而沒有違法,不適用罰款措施;如果員工違法,則由相關執法部門實施處罰,員工所在單位無權“代勞”。遺憾的是,在現實中,單位動輒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習以為常、積非成是。正因如此,包括企業在內的任何單位都無權對所屬員工進行罰款,是一個必須重申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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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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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勞動法中沒有明確關于遲到早退的規定,只是說公司可以制定相應的處罰規定,但處罰的金額不得高于員工工資的20%,處罰后員工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從這點看,公司對于員工遲到早退罰款100元的規定是合法的。
其次,對于員工來講。工資本來不高,可能上一天班也就一兩百元,有可能遲到早退就那么幾分鐘。這么算下來,一天班也就少上了那么幾分鐘,工資卻要被扣掉100元,怎么算都不劃算,所以干脆請事假一天。
從這點看,公司管理的確缺乏人性化。誰還沒有個特殊情況,除非那種三天兩頭經常遲到早退的員工,大部分員工都是想著準時上下班的。像公司這種苛刻的處罰規定,才會造成員工寧愿請事假也不來上班,其實這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更是一種傷害。
所以,一般比較優秀的公司,對員工的遲到早退,都會做人性化的規定,既對喜歡經常遲到早退的員工產生震懾作用,同時也使意外遲到早退的員工能安心上班。具體的做法可以為:實行簽卡制,遲到早退的員工可以不打卡,填寫手動簽卡單,但是一個月只能有三次簽卡的機會,超過三次以上的簽卡一次罰款100元。
不合法,于法無據。
司法實踐的相關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森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白爽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滬02民終4100號】
一審二審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主要意見:關于森鑫新能源公司應否支付白爽2016年7月的工資差額的問題。森鑫新能源公司應當根據白爽當月的實際出勤情況結算工資,該公司對員工進行“曠一罰三”的規定于法無據,難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