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執行擔保人嗎_擔保人會執行一輩子嗎?
特邀律師
對于擔保人和抵押物的關系,你可能存在誤解了,一定的條件下,抵押物和擔保人財產對于清償債務時是在有先后順序的。法律中規定的跟你說的那種先執行擔保物,不是指的一個情況。具體到在本案中法院不執行抵押物,而找擔保人并不違法。分析如下:
第一,朋友向你借款,你向債權人擔保,你是你朋友如期足額還款的擔保人,若你朋友到期不能還債時(不論是惡意轉移財產還是無力償還),你就應該替他還款,這是你作為擔保人的應有之義,法律也是如此認定。
第二,情況不符合先執行抵押物的法律關系。
你朋友是抵押人,抵押人拿他的眼鏡店做抵押,是另一個法律關系,法院替債權人執行眼鏡店沒有法律依據。
如果眼鏡店作為他借款的抵押物,也就是說債權人是抵押權人的話,那么法院首先會考慮先執行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還債時再找擔保人。這也是能找到法律依據的。→但是眼鏡店不是作為借款的抵押,你朋友是抵押人,你是抵押權人,抵押物是專為他不還款,而你替他還款時,眼鏡店作為你追償時的抵押物,債權人跟眼鏡店沒有任何關系!所以即便法院想執行眼鏡店這個抵押物,也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如果你被法院強制執行還款義務,你可以要求法院用眼鏡店賠償你的損失,這才是一個正常的邏輯。(理由結合上面第二條)
第四,綜上,整理下邏輯:
1第一個法律邏輯:
借款人是抵押人,抵押人向債權人借款,你是該借款的擔保人,抵押人不還錢,擔保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代替還款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代還的金額。
2第二個法律邏輯:
你如果替借款人(抵押人)還了欠款,你就成為你朋友的債權人,如果你朋友不還你的錢,你就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置。眼鏡店只在你和你朋友之間有法律關系,而且只在你替他還款后才能發揮應有作用。
3人家債權人的債權保障只有你這個擔保人,你的保障才是眼鏡店,所以債權人無權對眼鏡店直接要求抵押抵債。
4但是既然眼鏡店是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考慮眼鏡店價值,但是這和是不是抵押物沒有任何關系,債權人有權選擇找擔保人還是找其它財產。
此外,抵押物如果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沒有理清關系,可以畫圖理解,或者找當地資深律師咨詢。
希望你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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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生活中,許多人不明不白的就簽下了要承擔保證責任的合同,待到被催款后,才知道保證責任的風險。
根據你給的題目信息可知以下信息:
一、債權人已經訴訟并獲得了勝訴。
二、債務人已經被強制執行,但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三、你擔心的是接下來會不會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訴訟階段出現的擔保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債務擔保人,對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人。一種是執行擔保人,對執行提供擔保的人。根據你提到的官司輸了引發的問題,可以知道你是債務擔保人,你要不要承擔保證責任,需要詳細分析具體情況:
一、法院會不會執行擔保人的財產,要根據執行申請人的申請
依照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債權人在主張自己債權的過程中,可以選擇追究債務人責任,或者債務人與保證人一起承擔責任,甚至只追究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
如果債權人沒有申請執行保證人的財產,法院是不會主動執行保證人的財產的;所以,對存在保證責任的情形,是否要承擔保證責任,要看債權人是否行使擔保的權利。
二、如果是“一般保證”的情形,你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換言之,本案中,債權人已經起訴并獲得了勝訴,同時已經對債務進行強制執行,一般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可以直接依債權人的申請,對你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三、如何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情形,要看具體情況
“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人與債務人處于同等地位,如果債務屆滿后債務人沒有清償,那么保證人就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是沒有“先訴抗辯權的”。
這時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要看具體情況:
首先,債權人有沒有對保證人提起訴訟,債權人起訴時如果只起訴了債務人,沒有連帶起訴保證人的話,在強制執行階段是不可以申請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的。
其次、債權人起訴時是否超過了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由三方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屆滿后六個月內;如果債權人在超過了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債權人喪失主張你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四、簽訂保證合同時要謹慎對待
現實生活中,難免會遇到有人請求代為擔保的情況,是否要擔保,要看具體情況。對保證人來說,最好簽訂“一般保證責任”,就是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后才承擔保證責任,這時你承擔的就是補充性的責任,要先對債務人的窮盡手段后沒有拿到錢,才可以追究你的擔保責任。
如果沒有上述約定,實踐中視為連帶責任保證,那么債權人可以直接跳開債務人對你進行追責,這時承擔的是與債務人同等的還款義務。
簽訂保證條款后,建議最好不要約定保證期間,這樣保證期間默認為主債務屆滿后六個月之內,這樣可以盡快解除保證責任,減少風險。
擔保人如果只是承擔一般擔保義務,則不需要償還一輩子,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賠償義務,如果借款人向擔保人申請追償的話,則擔保人可能會需要一直賠償,直至賠償完畢為止。
感謝邀請!!題主所問“民間借貸被起訴,會強制執行擔保人嗎?”題主還提供了該借貸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強制執行階段,法院已經下達了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對于這個案件,我認為法院會強制執行擔保人的,這是毫無疑問的,只是執行有個先后順序。理由如下:
一、法院首先強制執行兩個借款人,在執行借款人當中,你要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①向法院執行局提供借款人的相關信息,比如,借款人在哪里長期居住,在哪里出現或者活動的比較頻繁,以便法院依法拘留借款人來逼迫還款;②向法院執行局提供借款人的資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等一切有價值的信息,以便法院核實后予以查封;③題主說有一個借款人屬于躲債而藏匿,說明該借款人還是害怕法院強制執行,也從另一方面反映出這個借款人還是一定的經濟能力,因此你就要通過多種途徑查找到藏匿的具體地方,發現后立即打電話告知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抓住該借款人或許就能清償此債務而你免受損失或牢獄之災。
二、如果兩個借款人都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法院就會強制執行擔保人來清償債務,這里面有兩點你沒有說明白。你們夫妻雙方作為擔保人,當時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約定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①如果是一般保證擔保,那擔保人也是共同債務人,法院先強制執行兩個借款人,當兩個借款人全部履行了還款義務,那你也就沒事了。當兩個借款人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那剩余部分法院就會強制執行擔保人來履行償還責任,一般保證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個先后順序。②如果簽訂擔保合同時約定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也屬于共同債務人,那法院就可以同時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一般情況下法院執行有經濟實力的人,誰有錢執行誰,法院就可以結案。③如果簽訂借款合同時沒有明確約定擔保責任,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來處理,也就是先執行借款人,然后視情況而定是否需要執行擔保人了。
后面題主所問“怎么做對你有利?”這個問題在上面的回答中基本很明晰了,無需再談。因為老百姓都懂得“保人是保錢的道理”。既然你已經做了擔保,就不會有什么有利的條件讓你推掉責任,只有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千方百計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就是對你最有利的事了。
借回答這個問題之際,奉勸各位友友們,一不要和紅顏知己上床,二不要為親戚朋友情人等做擔保人。牢牢記住這兩點,就少受窩囊氣,免受損失。
可以。
先看看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2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按份擔保的,擔保人只承擔約定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份額,則默認是連帶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連帶擔保責任的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或部分責任。
司法實踐中,多數擔保合同都不會約定按份擔保,所以都是默認連帶擔保。具體執行的時候,執行局對借款人和所有擔保人進行調查,誰有財產、誰的財產便于執行就先執行誰的,直到執結為止。
當然了,擔保人的財產被執行以后,以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償自己因為承擔擔保責任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向其他的擔保人追償自己多付的份額。
債務人如果不還錢,或者跑路找不到了。擔保人一定要還錢,然后擔保人再起訴債務人,給自己還錢。
如果說債務人不還錢,擔保人也不還錢,擔保人也會被拉人征信黑名單,一樣會影響自己的出行購票,銀行貸款等事務,同事還會影響子女的升學,就業,考公務員,參軍等等。
最近在法律節目中經常聽到擔保人咨詢的事情,有的是一個人給別人擔保貸款,有的是幾個人合伙給被人擔保貸款,最后貸款人欠債不還跑路,擔保人進了征信黑名單。
律師給咨詢的擔保人不管是一個人擔保,還是幾個人聯保的建議都是,擔保人先還債,然后起訴債務人索還。
不知道題主說的債務人沒錢,擔保人可以強制執行是啥意思。
如果是債務人不還債,擔保人還債后走了司法程序,法院已經判決債務人償還擔保人的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前提是債務人要求財產可以執行,否則只能等待。
所以,人生三不做的警戒中不給別人做擔保,還是最好謹記。
有個人曾經對律師說自己沒錢替債主還錢。
律師問這個擔保人,你沒錢為啥要替人擔保。
擔保人說是因為關系好。
律師笑這個擔保人,關系好替他擔保,他現在把你送進征信黑名單里去了。
首先,擔保人必須也是經法院判決后的被執行人。
其次,要看財產是擔保人(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財產,還是雖然在配偶名下但屬于擔保人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其配偶名下的、配偶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可以執行。
但如果是雖然在配偶名下但屬于擔保人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802號即明確裁定,可以執行被執行人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
肯定是貸款人沒有還款能力了。否則法院不可能這樣判。其實擔保人和貸款人同責。沒事盡量不要替別人擔保貸款。由其是大額貸款。法院起訴擔保人先還款。擔保人只能起訴貸款人。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