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搶劫罪的對象_侵犯財產所有權的刑法案例?
特邀律師
依據財產性利益是否能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來劃分,存在兩種處理意見。
1.認定為侵占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理由是,現男友已經占有了存款,不可能對存款實施搶劫行為,殺人行為同時使得現男友將存款據為己有,所以,現男友對存款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對女友的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
2.認定成立搶劫罪一罪。理由是,現男友殺害女友是為了使存款不被返還,女友對存款的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所以,現男友屬于搶劫財產性利益。 這兩種處理意見在刑法界都有相當的學者支持。
個人覺得不可以。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條文中說的是財務不是財產。搶劫罪要求當場性,不動產要過戶,不符合當場性行為特征。
搶劫罪要求存在暴力行為。
對財產性質無限制,例如通過暴力獲取股票帳號然后沽賣獲利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的主要區別是:(
1)兩罪的行為手段不盡相同。
前者通過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直接搶走財物;后者是在將人擄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殺害、重傷被害人威脅其家屬、親友,迫使其交出財物。
(2)兩罪實施行為的時間和地點不同
前者是當場使用暴力、威脅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侵犯財產所有權和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均在同時、同地完成;后者則是先綁架人質,然后勒令限期交出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有一定間隔,發生的地點一般不同。
3)犯罪對象不盡相同。
強制當場從被害人處劫走財物,只限于動產;后者一般通過書信或者第三者轉達勒索財產的要求,被勒令交付財產者不是被綁架者,而是他的家屬親友等,財產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也可以是財產性利益。
(4)二者歸屬的類罪名不同。
兩罪均為復雜客體。前者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后者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前者歸入侵犯財產罪,后者歸入侵犯人身權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