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制家庭暴力定制了什么_實施家庭暴力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最好別管,當年我年輕時有個同學的姐姐跟丈夫打架,有時打的很厲害有一次又打起來他姐回家說丈夫打她說不過了,我的同學找我去打他姐夫,我就一塊去了到他姐家把他姐夫放到在地就打,而他姐又跑回來打我們還說你們想打死他,從那以后他家有事我在也不管,因為在打架人家是倆口子。
有什么辦法可以杜絕家長對孩子實施的暴力行為
家長對孩子實施的暴力可以理解為語言上的暴力和行為上的暴力。要杜絕家長對孩子實施的暴力行為就要對暴力實施者的心理動機有個了解,大多可以分為幾點:
1、實施者對孩子實施暴力行為的衡量標準是什么?
簡明點說就是孩子某時刻表現出來的行為,語言與我們家長的標準發生矛盾,超出家長的心理預期,才會對孩子實施語言行為暴力。矛盾越深,越暴力。
一道同樣的題目,出錯很多次,老師講,家長講,孩子還是出錯,超出家長對孩子糾錯能力的忍受程度。暴力行為、語言就會發生。越是這樣,我們越要調整心態。完全接受孩子優缺點,心靜如水,容得了孩子的錯,才能看清孩子的優點。我們付出的愛不帶功利,孩子感受到的愛才充滿陽光。
2、家長的標準與孩子的標準是否一樣?
我們家長和孩子不定期的統一學習內容的標準,行為習慣標準很有必要。在尊重孩子的前提下商量制定學習目標及行為習慣養成計劃,考慮到外部環境影響和孩子認知理解能力差異,家長還要把這個標準下調50%才能嚴格執行。這樣無形中對家長的心理預期做了二次調整,控制了暴力發生,又放大了孩子每一小點的進步,孩子和我們的臉上也會有更多的微笑。最怕家長制定計劃,孩子去做。我們捫心自問,為孩子做過多少份計劃,每一份計劃孩子又做到多少呢?我們每年工作學習也要做計劃嗎?計劃又完成了多少呢?
3、孩子對標準是否有足夠的執行力?
學是孩子在上,書是孩子在讀。“師傅領進門,修行靠個人”我們能把孩子送進學校,交給老師,課后的修行功課交給孩子自己去完成嗎?
孩子的執行力大部分所謂“學渣”的父母都領教過,包括我在內。家有兩個小哥,一個上小學二年級,一個上幼兒園中班,所表現的特點不同,優點缺點也各不同,性格也不同,連喝水的方法都不一樣。四歲的小哥會把喜歡的玩具書找個地方藏起來,不讓別人動。老大就不一樣,校服、鉛筆、橡皮、文具盒、課本、凡是與身體無關的物品他都能丟,語文的字詞,數學的知識點,今天教,明天忘。期望太高是對我們自己的傷害。但他對路線地理又有很好的記憶,三四公里遠的地方,去過就能找得到。每一個幼小的個體都與眾不同,我們用唯一的成績標準來衡量這些含苞待放的小骨朵,我們家長應有答案。
執行力需要老師和我們家長不停不停的提醒,才能實現,好習慣養成更是需要長期的堅持,一年、兩年、三年。方法不對,家長熬出絲絲白發,氣出心臟病又如何!所以只能因材施導,為善的目標,不折手段,多想點辦法,暴力才能止住。
4、我們甘心愿意為孩子的成長付出時間精力,用一首韓愈的詩《早春呈水部張十八員外-早春》來為咋們打打氣。
解釋:寶爸寶媽的言傳身教,老師知識傳教,陪孩子知識的吸收及事物的認知,就好像初春小雨,細細如絲、如乳汁一樣,滋潤著孩子。隔半年來看,孩子的進步只是一點點,一年來看,孩子好像變了一個人。一春又一春,一年又一年,等到孩子長大并能更好的離開我們的那刻,我們的心情應是初為人父母以來最開心最驕傲的吧!為了孩子,守住你的暴力,與孩子一起學習、一起修行。
庭暴力到底該不該判死刑?家庭暴力到底該怎么解決?如何怎么解決?如何杜絕家庭暴力?你怎么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家庭暴力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這里摘錄部分類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家庭暴力是法律所禁止的,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造成了受害人輕傷以上的,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當事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需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于家庭暴力的解決方式方法就是離婚;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一方進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因素造成的,即使是人民法院也是首先進行調解。不是一家人,不往一家行,分道揚鑣是最佳選擇。
遵紀守法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