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一般多少時間_勞動仲裁一般多久出結果?
特邀律師
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1.提交申請:申請仲裁應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2.仲裁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3. 開庭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在開庭五日前,會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4.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勞動仲裁整個流程所需時間一般是45天內,而是否需要請律師關鍵是看你:一、提交仲裁申請時所主張的事實能否自己準備充實的證據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加以證明;二、在仲裁開庭的過程中自己能否在仲裁庭上充分的進行質證和辯論,堅持自己的事實、證據及主張。另,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所以請把握好申請時間,不要超過法定的時效。
你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哦!
勞動仲裁成功的幾率,要看是針對誰來說,如果是員工告公司,成功的幾率大,甚至是很大!
根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全國勞動爭議審理結案的案件數量為711044件,而用人單位獲得勝訴的案件數量僅為82541件,不足12%,如果在算上很多在仲裁或者仲裁前的調解階段,用人單位賠錢和解的,總體來看,勞動者獲勝的幾率遠遠超過90%。
從我來說,近幾年處理的眾多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基本是100%。
1、勞動仲裁現在不收費2、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勞動仲裁。審理期限,根據法律規定,30-45天。各個地方情況不一樣,看案件多少了,仲裁委的案子多了,審理不過來,會延期的,延期15天,這樣就是六十天了。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第27條對“勞動仲裁時效”作了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規定來看,雖說是“一年”,但這里邊還有很多講究:
1、起算點是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
2、如果你曾經向單位主張過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控告申訴、投訴舉報請求過權利救濟,或者對方書面或口頭向你作出過履行義務承諾的,那就會觸發“時效中斷”,就要重新開始起算“一年”期間,前面發生過的“時效流”全部作廢。當然,你最好能夠證明你哪年哪月哪日作出過這些能導致時效中斷的“行動”。
3、如果你主張的是勞動報酬權利,那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不受“一年”限制的。也就是說只要你還在單位上班,單位拖欠你工資的話,即使從你知道被拖欠之日起已經超過一年,也還是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的。但是如果你已經離開單位,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比如1月1日開始辭職的,那么在同年12月31日前你要完成勞動仲裁的申請,否則就過時效了。
4、當然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遇到不可抗力或自身行為能力出現障礙等具有正當理由的,也能中止時效。中止的話就是發生過的“時效流”暫停,但不作廢,等障礙消除后,接著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勞動仲裁階段被裁定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而不被支持訴求,那么到了法院再起訴,如果法院也判定超過時效的話,就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時效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敦促當事人盡快主動維權。法律不鼓勵“躺在權利的枕頭上睡眠”的行為。但是確實有不少勞動者因為法律知識缺乏,秉性老實、或缺少維權能力等各種原因,會出現未及時維權而最終導致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情況。
那么,再看第二個問題:如果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還有什么法定途徑可以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呢?
1、勞動監察途徑。
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中可以看出,勞動監察的查處時效為“2年”,但是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是可以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都是勞動者維權的法定途徑。勞動監察是行政執法,受理對勞動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如果發現勞動侵權違法行為已經超過了勞動爭議的一年仲裁時效,那么還可以回頭對照一下看看,有沒有超過勞動監察的“2年”查處時效,說不定“柳暗花明又一村”。特別是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狀態的,形象點說,即使違法行為持續多年,對勞動監察來說,如果查實,那是強大到可以“打包”兜底處理的。
2、其他合法途徑。如果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都過了時效,那么也別灰心。雖然過了時效期,只是意味你的“勝訴權”在程序上被否定,但不代表你的實體權利被取消了。你還可以申請司法調解或者其他合法的維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