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先本金后利息_借款先還本金和先還利息有區別嗎?
特邀律師
這兩種還款方式有明顯的區別。
根據先本金還是先還利息,這兩種借款的還款方式即為先本后息和先息后本兩種。區別在于還款方式不一樣,最終還款利息不一樣。
先本后息,那先還本金,再還利息。利息是由本金產生的,這種方式則先把本金還了,后面還利息,隨著本金的減少,利息自然就會減少。比如你借了一筆30萬的錢,如果你前面先還了15萬的本金,后面的利息就減少一半了。
先息后本,則是前期先還利息,最后再還本金。那么一開始利息就按借款總額計算出來了,前期還款的壓力比較小,畢竟只需要還利息,最后還款壓力大,總的支付利息和一次到期償還本息一樣,只不過把利息部分放在前面還了。
總的來說,先本后息還的利息會更好,但先息后本還款壓力會更小。
具體用什么方式,還看自己的還款能力,如果借款后能有穩定的收入,可以盡早還本金,自然是先還本金比較好,但是如果還款壓力大,那么選擇先還利息,最后再還本金,也是比較合理的安排。
既然成了“判決”,就必經了調解而未達成協議,夲著對不履行歸款義務并拒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才產生執行,所以依法執行本身除完成維護權利人權益外,還含有對責任方的依法“懲罰”,在類案應該“本息并算”并還,再逾期未履行的余額部份,還要加收延誤金
1、如果判決主文里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繼續計算利息,同時,計算遲延履行金。
2、如果判決主文里沒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只計算遲延履行金。
3、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式及依據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
借貸有很多種,所以,利息是不是要繼續計算利息也要分情況,如果是銀行貸款還是民間借貸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種情況下,如果是銀行的貸款,歸還了本金剩下的利息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還是要計算利息的
如果是銀行貸款,一般情況下是要求本利同時清的。
那么,如果先歸還了貸款本金后,沒有還的利息還要計算利息嗎?
正常情況下,銀行貸款本金還清以后本金自然不會再產生利息,但是沒有還的貸款利息還是會計算利息。
但是有一種情況沒有償還的利息是可以不計算利息的,那就是與銀行有貸款還款協議,雙方同意借款人先償還本金,然后再約定時間償還利息,而且約定利息不再計算利息,那么,這個利息就是已經固定的,就是不用再計算利息。
所以,如果沒有與銀行達成協議,在正常情況下無論你欠的是本金還是利息都是需要計算利息的。在還款時,借貸人員要把利息和本金同等對待,不能重本金輕利息,更不能不償還利息。
第二種情況下,是民間借貸和企業之間的借貸就比較復雜,但最重要的一點是雙方約定
民間借貸也已經成為很多人經濟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民間借貸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無息借貸,即沒有利息要求的借款;另一種是有利息的借貸。
沒有利息的借貸行為,當然只歸還本金就可以,也有的借款人會支付一定的利息以表示感謝,但是利息的多少沒有強制規定和要求。有明確利息約定的借貸行為,如果還款時只償還了本金而沒有償還利息,那么,正常情況下也只計算所欠的利息,不再計算利息。
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明確的利率,那么一般情況下可以視同為沒有利息,只償還本金后,給多少利息完全看借款人的心意和愿望。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借貸雙方在借貸協議時不僅僅對借貸利率有約定,同樣對償還借貸本金以后的利息也有約定利率,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償還了本金沒有償還利息,利息仍然需要計算利息。
當然,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即年化借貸利率不能超過24%,當然即使沒有按期償還加上罰息和本金已還而利息沒有還后的利率也不能超過24%,超過24%的利率屬于高利貸的范疇。
實際上,無論是從銀行貸款還是民間借貸,都建議及時償還本金,因為別人將錢借給你是非常大的信任,如果你不能及時償還本質上就辜負了借錢給你的人,所以,應該及時償還本息。
另外,有的人對借錢給你的人收取利息比較怨恨,認為對方收取了你的利息,所以不償還也理直氣壯,但是你要想到,別人借錢給你是放棄了自己投資、消費、理財的機會,還是應該心存感恩之心,努力償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