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工資報警有用嗎_不發工資可以報警嗎?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勞動者報警是沒有用的。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里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可以。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但因為老板拖欠工資一般屬于勞動糾紛,所以報警后將很難得到處理。實踐中,被拖欠工資的員工最好是采取以下措施:
1、找老板協商。為節省時間跟精力,建議可以先試試直接找老板協商處理。
2、找勞動部門投訴。投訴時,一般是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后,由其責令老板及時支付工資。
3、找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員工被找借口拖欠工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追討工資,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一旦離職的話,就要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找法院提起訴訟。發現經過以上方法都無法拿回工資的,那么員工最后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拓展資料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最后,發現老板一直找借口拖欠工資的,員工最好是提高警惕,一旦發現不對,比如老板跑路等,那么建議就要積極采取措施。如果被拖欠工資的人較多,并且工資總額較大,那么必要時也可以報警處理。不過,最好是按照一般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解決。
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老板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報警的,但多數情況下報警也沒什么用。如果是欠了工資,或者沒有準時發工資。員工是可以立即辭職,并且找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按照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通過正規的法律途徑討薪,現在國家和社會堅決支持合法討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