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把錢還了法院怎樣判決_詐騙30萬能判幾年,如果把錢還了還能判幾年?
特邀律師
看了前面的回答,說過的就不說了。
先說明一個概念:判刑一定是在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之后才發生的,而認定構成犯罪,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判,所以判刑多少是由法院決定的。但是案件是否到法院,卻是由公安、檢察院決定的,也就是如果案件不到法院,就不會有判刑問題。
退還不單看退還的時間,還要看金額的大小。
1. 如果是在“數額較大”(即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情況下,可能有如下情形不判刑:
(1)在立案前退還,可能被害人不控告或者公安機關覺得沒必要處理,因為沒有立案而不構成犯罪,當然就沒有判刑了;
(2)在立案偵查期間退還,但因為數額剛過標準線不多,或者雖然數額較大,但是由于有自首、立功、獲得被害人諒解,那么公安機關也可能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而撤銷案件,那么因為不追訴了,也不會有判刑的問題。
2.如果是“數額巨大”(即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退贓,此時基本不用考慮偵查階段公安會撤案,但是可以考慮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
檢察院階段,除了退賠之外,還可以退贓,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程序并結合其他量刑情節,可能取得不起訴的效果,那么案件也就此終結,沒有判刑的問題了。
3.如果是“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基本就別考慮這個問題了,一般的量刑情節基本沒用,除非是無罪。
4.即是案件到了法院審判階段,在“數額特別巨大”之外,還可以根據量刑情節做到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緩刑(雖然緩刑屬于判刑,但是畢竟不用坐牢了)。
5.順便提醒一下,退賠基本就等于承認犯罪了,如果想做無罪辯護,請三思而后行。
第一,你撤不了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這是個公訴案件,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因為他觸犯了刑法。。第二,沒聽說過公安還要分成,這個太荒謬。公安機關拿著你納稅人的錢。就應該破案。你所說的公安撈你幾萬了,那是不合法的,是違法行為。那叫受賄。這已經是公訴案件了,是檢察院起訴犯罪嫌疑人。這不是民事案件,別人欠你錢,你起訴法院。人家把錢還你,你就可以撤訴。性質完全不同。所以你就安安靜靜的等法院判決好了。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積極償還、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具體判多少還得法院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擴展資料案例:騙子裝能人蒙騙連過關詐騙30萬自首獲刑2015年4月29日,黑龍江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詐騙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唐某系大慶一女性無業游民,能說會道,讓外人認為自己是一個很有能力的錯覺。2012年11月初,其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很想找體面工作的鄭某,謊稱自己有能力為其辦理到市文化局上班。通過能說會道的方式,騙取了被害人鄭某的信任,并于當年12月中旬向被害人收取了辦事費150000元。收完錢后,被害人鄭某不斷催問辦理工作情況。為了應付被害人,被告人唐某于2013年2月5日在當地一打印社偽造了一枚“大慶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公章后制作了一份虛假的《提檔函》,并利用該《提檔函》將被害人的檔案從市人才市場調出,交給被害人的家人,以此向證明被害人工作已辦成。隨后又向被害人家人索要辦事費150000元。數月后,被害人有著強烈上班的念頭,于是又多次催促被告人唐某。為再次蒙騙過關,讓被害人再次相信工作已辦成,其于2013年6月初通知被害人鄭某到建設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作為工資卡。事后,其分別于2013年7月27日、10月31日該建設銀行卡內匯入1700元和4800元,并謊稱這是單位發的工資錢。雖然發了工資,但是被害人鄭某心里仍然不踏實,因為自己還未去過單位一次,上班也一直是自己的夢想,于是被害人鄭某強烈要求上班,并要求被告人與其一同到單位報到。為再次搪塞被害人鄭某,其于2013年11月初帶領鄭某到文化局,謊稱到單位報到。但報到前,唐某編造各種理由將被害人支走,自己獨闖該文化局人事科辦公室,謊稱被害人鄭某因丈夫出車禍,精神受到強烈刺激,其心病就是想到文化局工作,以此來騙取人事科辦事員秦某的同情,希望秦某幫忙向鄭某撒謊。秦某被蒙騙后,配合了被告人以懷孕為由讓被害人回家休養,之后再來上班。2014年10月下旬,因唐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推拖鄭某上班的要求,鄭某家屬到市文化局核實后得知被騙,遂要求唐某還錢,但被告人唐某多次推脫,并失去聯系。隨后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案發后,被告人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犯罪的全部事實,并全部返贓。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能夠幫助他人辦理工作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鑒于其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上述情況,根據量刑規范化標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騙子裝能人蒙騙連過關詐騙30萬自首獲刑
該怎么判怎么判。還錢本就是天經地義理所應當的,退贓作為法院酌定從輕的一個情節,最多少判10%-20%(減后不能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刑期),還不如自首減得多。不過退贓后且刑期不高于三年有可能判得到緩刑,不退贓就不要想緩刑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