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雇傭關系存在_如何證明雇傭關系?
特邀律師
根據法律的規定你提供
1:用人單位主體資格,你的身份證明。
2: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
3:工作證
4:工資發放證明,同事證言。
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來確認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
首先,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在法律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對勞動關系最具證明力的材料當然是勞動合同,既然題主會來提這個問題,想必是沒簽合同。那么,要證明的就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凡能證明你為這個公司工作過,且公司也認可你的工作的物品、電子信息數據、人都是你應該收集并保護的證據。具體說來較為常見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辦公場所門禁卡2、 過手業務文件、復印件(上含你的簽名、公司公章,此外,同時具備這兩種標記的文件都要特別留意?。?、 工資條、工資卡打款記錄4、 上班打卡記錄5、 工作郵件往來記錄6、 同事的證言,可以讓他們寫在紙上然后簽字還不清楚可以在這條評論下繼續問哦:P
只要存在事實上的雇傭行為即形成雇傭關系,無論是書面協議、口頭協議、事實關系都不影響雇傭關系的成立。
茲證明***(身份證號碼: )系我單位員工,擔任 職務。月收入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其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未上班工作。根據本單位規定,扣發其間工資總計為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以上內容真實無誤,我單位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此證明。
首先,準備證據,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等,沒有證據,人家承認基本事實也可以。但是,被告不認可雇傭事實,那么就得用證據來證明;其次,做好思想準備,打官司是一場持久戰,也許在開庭時就會調解掉,也許得耗費一年時間;最后,要么自己學習法律知識,要么請律師。
有勞動合同就就是雇傭關系,沒有也構成事實的雇傭關系,可以用工票、工作服或同事的證言,或工資條等作證據
您好,
雇用關系是受雇人與雇傭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根據學界的通說,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包括勞動關系和狹義的雇傭關系,這是兩者最直接的也是最大的聯系。在我國法律和勞動保障行政實務中,雇傭關系實際從狹義上來說,是抽去勞動關系部分之后的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二者規范的對象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但兩者亦有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雇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二)區別
1、干預程度不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2、福利待遇不同。
勞動法專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待遇問題作出規定。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一員,并且根據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雇傭關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傭人提供的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等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
勞動關系是一種正規用工形式,雇傭關系是非正規用工形式。國家對勞動關系有專門立法,對雇傭關系卻沒有。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4、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于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雇傭關系沒有這種限制,雇主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勞動關系,即不允許在同一時間內與兩個或以上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而雇傭關系一般沒有此限制,很多時候勞動力提供者可以同時和多個勞動力需求方發生雇傭關系,雇工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6、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三)實踐中區分兩者的方法
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司法機關一般通過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來區分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則被認定為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反之被認定是雇傭關系。而依照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與其勞動者發生工傷賠償數額爭議的,應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而并非按照雇傭關系處理。因而依照主體資格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已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個人與個人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雇傭關系我們好區別。區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可從以下幾個步驟著手:
第一步,看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用人單位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依法向有關部門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那末,基本上就排除了雇傭關系的存在。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其與勞動者發生的工傷等爭議仍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是不能作為雇傭關系處理的,法律上作出這樣的規定固有一定的道理,畢竟這有別于用人單位壓根兒沒有營業執照或者履行過登記、備案手續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將此比照合法的用工主體對待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步,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履行登記、備案手續。這一命題的提出是建立在用人單位沒有營業執照或者沒有履行登記、備案手續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單位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記、備案手續,而用人單位未予辦理或者履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發生的工傷爭議等也屬于勞動關系的調整范圍。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這種情形都是按照雇傭關系處理的,但自2004年1月1日即《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起,此類案件就應由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換句話說,要遵循仲裁前置原則,不得直接訴諸法院。
現問題在于-如何評判用人單位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記、備案手續?這恐怕是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立案部門最難把握的一個問題。
對于營業執照問題,要取決于用人單位是否從事生產、經銷或者服務等經營活動,因為根據工商法規的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銷或者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比如:林某(無營業執照)擁有數臺機器,并招用了李某等10余人為其生產鋼管,一日,李某做工時,不慎被沖床軋傷手指,為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爭議。本案中,由于林某所從事的是商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應當辦理營業執照,故林某雖無照經營,但與李某之間仍屬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再比如:江某承包了一間低層店面的拆除工程,雇傭陳某等人拆除,報酬為每人每日50元,在第四天的施工過程中,陳某在腳手架上因站立不穩被摔傷,雙方為賠償數額起爭執。本案中,由于江某所承包的店面拆除工程并不屬于生產、經銷或服務等經營活動,毋須辦理營業執照,因而江某與陳某之間的法律性質應屬于雇傭關系。
對于登記、備案問題。主要是針對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而言。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一個較新的法律主體概念,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這類單位的社會服務領域很廣,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交通、新聞出版、信息咨詢、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社會福利事業等領域,比如:民辦學校、門診部、藝術館、基金會、俱樂部、職業介紹所、敬老院、合伙律師事務所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服務雖具有社會公益事業的特點,但它的設立,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下面結合一具體案例進行分析:金某、朱某兩人合伙開辦了一家法律服務中心(未履行登記手續),擁有員工數名,其中聘請郭某為辦公室主任,一日,郭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金某、朱某以非工傷為由拒絕賠償郭某損失。像這種情況,雙方之間也已形成勞動關系,因為金某、朱某所謂的法律服務中心依法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而未經登記。
第三步,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人身依附程度
之所以提出這一問題,原因在于-即使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抑或應當辦理營業執照或履行登記、備案手續而未辦理、履行,但它與勞動者之間所建立的也未必就是勞動關系,易言之,也可能是雇傭關系。
(三)可以歸為雇傭關系的幾種情形
實際生活中常見的雇傭形式有:家庭雇傭保姆,私人之間的雇傭(如車主雇人開車),雇請鐘點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具有招工資格的單位(如法人內部機構)招用臨時工,等等。
但在實務中,一般認為自然人、家庭通過家政服務公司雇請的保姆與雇請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義務幫工與用工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用人單位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一般指自然人,也包括非依法成立的組織即非法用工單位)雇請、招用的從業人員與承包人不存在雇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