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被抵押房產可以被另外執行嗎_法院能強制執行已被抵押的房產嗎?
特邀律師
可以當你貸款生效之日起這些財產就不屬你所有在沒到期之前你只有使用權。他人財產擔保是你和他的契約視為債務共同人。他可以在另案起訴你給他造成的損失。
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并執行拍賣款。
一、唯一住房已經不能成為被執行人阻卻法院強制執行的理由,在全國“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大環境下,各地法院執行力度不斷加強,以保護獲得勝訴判決的當事人之利益,并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
二、幾種可以拍賣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情形: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其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請執行人一方同意從拍賣款或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給予被執行人基本住房保障的,標準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
三、實踐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執行法官還會通過拍賣被執行人名下面積較大、位置較好、價值較大的房屋,同時為被執行人及其家屬保留價款,以置換較小、位置稍微偏遠一點的房屋。當然,前提是差價足夠還清債務。
總結:在當前法制環境和大數據互聯互通的時代,如果成為被執行人了,不要一味想著逃避,甚至對抗執行。盡力通過達成執行和解、調解等形式,為履行判決爭取時間。如果不可避免的面臨唯一住房被拍賣 ,也要積極與執行法官溝通,爭取自己及所扶養家屬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保障。
[耶]更多法律小問題,歡迎關注楊偉偉律師,歡迎點贊、評論和轉發。(本人原創)
債權人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評估價值然后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銀行,如有剩余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40 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是可以的。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